黨支部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民主評議黨員就是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通過對黨員的教育和評議,以及黨組織的考核,對黨員的表現和作用作出客觀評價,並通過組織措施,達到激勵黨員,純潔組織,整頓隊伍的目的。
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是從嚴治黨,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措施。通過民主評議黨員,表彰先進,清除腐敗分子,嚴肅處置不合格的黨員,從而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提高黨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黨的疑聚力和戰鬥力。
一、民主評議黨員的基本內容
1、是否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
2、是否堅決貫徹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為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維護改革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4、是否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紀、政紀、國法,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疾苦,艱苦奮鬥,廉潔奉公,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民主評議黨員的實施步驟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以黨支部為單位,每年開展一次,可結合年度黨建工作總結進行。
1、學習教育階段。着重進行黨章、鄧小平理論的教育、理想宗旨教育、黨風黨紀教育。
2、自我評價階段。對照黨員標準和評議內容,聯繫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寫好個人自評材料,並主動徵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3、黨內、黨外評議階段。召開組織生活會,黨員彙報學習、思想、工作、遵紀守法、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等方面情況,開展自我批評。黨員之間互評,認真開展批評。黨內互評后,可採用座談會或民意測驗的方式,聽取黨內外群眾對黨員的意見。評議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等三個檔次。
4、組織考察階段。召開支部委員會,對評議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見。然後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正式組織意見。
5、表彰、處理階段。對表現好的黨員進行表揚。對優秀黨員給予表彰或報上級黨委表彰。對不合格黨員要按照有關政策,區別情況,嚴肅處置。
三、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喪失了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現是:
1、共產主義信念發生動搖,不願履行黨員義務。
2、組織觀念淡薄,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
3、忘記了黨的宗旨,群眾疾苦漠不關心,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4、工作、生產不積極、不認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長期曠工,消極怠工,完不成本職任務。
5、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堅持原則,對壞人壞事和歪風邪氣不敢開展鬥爭,甚至當國家和集體財產以及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等等。
四、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置
處置不合格黨員,是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增強黨組織戰鬥力的必要措施,也是黨員隊伍建立正常的進出口機制,堅持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採取“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
1、清除腐敗分子。對違法違紀、貪污受賄、敲詐勒索、腐化墮落、以權謀私、嚴重侵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損害黨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內腐敗分子,必須採取堅決清除的方針,發現一個清除一個。對違犯黨紀的,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規定,給予黨紀處分,不能以組織處置方式代替黨紀處分。
2、勸退。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應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不願上進的行為。勸退時要對其表現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極落後的原因,有沒有轉變的可能,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勸黨員不願上進的行為,要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霞兜匙櫓批准。勸退是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置的一種方式,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不能代替黨的紀律處分,對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不能以勸退來代替 br> 3、自行脫黨。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應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給予除名處理。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關鍵是看有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條件。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脫黨行為時,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後才去過問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
4、限期整改。適用於雖然屬於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願望,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對不合格黨員作出限期改正的處置,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限期改正的時限為一年。限期改正期滿時,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應當勸其不願上進的行為,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時間。
5、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預備黨員,不能做勸退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有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在預備期內改正錯誤;有的可以延長預備期;有的可以在預備期滿時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6、不願上進的行為。黨組織對黨員的不願上進的行為要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①尊重黨員的不願上進的行為權利,允許黨員有不願上進的行為的自由。黨員如果改變了自己的信仰,或由於其他種種原因,不願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黨組織應予批准。②黨員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應書面向黨組織提出。③黨組織應弄清原因,區別處理。對於平時表現很好,只因有模糊認識或一時衝動提出不願上進的行為,事後又主動撤回不願上進的行為申請的,可以不做不願上進的行為處理。但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是預備黨員的,可延長其預備期。對於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對共產主義事業喪失信心,或者消極落後,或個人主義膨脹,不願接受黨的監督和紀律約束的黨員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應當及時作出批准不願上進的行為的處理,對犯有嚴重錯誤需要開除黨藉的,儘管本人提出不願上進的行為,也不能按不願上進的行為處理,而應按照黨的紀律開除其黨藉。④黨員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黨組織不要強行挽留,應尊重其意願予以批准。⑤對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的黨員,必須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不願上進的行為以後,黨組織仍應從政治上關心幫助他們,不要岐視和排斥,要鼓勵他們做個好公民。
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程序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①對初定為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核實,並形成綜合性寫實材料,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②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並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③召開黨員大會,討論並表決通過處置決定,並將處置決定、核實材料報黨委審批。④上級黨委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⑤黨支部收到黨委批複后,要及時找被處置對象談話,做好思想工作。召開黨員大會,宣布黨委決定。
六、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注意區分的界限
①注意把不善於學習,思想跟不上形勢,認識模糊,對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有抵觸,不認真履行、執行同已經喪失共產主義信仰和黨性立場,反對或抵制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正確決議區別開來。②注意把由於黨組織不健全或軟弱渙散造成黨員不能履行義務,同黨員本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義務區別開來。③注意把由於經驗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損失或失誤,同本人思想品質不好,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區別開來。④注意把因年老體弱長期患病等實際困難,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不能經常參加黨的活動,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區別開來。
七、民主評議黨員材料的處理
被上級黨組織表彰為優秀黨員,不合格黨員受到組織處置的,違紀黨員受到紀律處分的,有關材料應及時存入本人檔案;其他黨員的有關評議材料不存入本人檔案,由黨支部保存一段時間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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