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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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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評議黨員就是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通過對黨員的教育和評議,以及黨組織的考核,對黨員的表現和作用作出客觀評價,並通過組織措施,達到激勵黨員,純潔組織;整頓隊伍的目的。

  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是從嚴治黨,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措施。通過民主評議黨員,表彰先進,清除腐敗分子,嚴肅處置不合格的黨員,從而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提高黨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一、民主評議黨員的基本內容

  1、是否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

  2、是否堅決貫徹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為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維護改革的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4、是否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紀、政紀、國法,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疾苦,艱苦奮鬥,廉潔奉公,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民主評議黨員的實施步驟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以黨支部為單位;每年開展一次可結合年度黨建工作總結以及黨支部目標管理考評和黨員目標管理考評工作進行。

  1、學習教育階段。着重進行黨章。鄧小平理論的教育、理想宗旨教育。黨風黨紀教育。

  2、自我評價階段。對照黨員標準和評議內容,聯繫個人思想和工作實際,寫好個人自評材料,並主動徵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3、黨內、黨外評議階段。召開組織生活會,黨員彙報學習、思想、工作、遵紀守法、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等方面情況,開展自我批評。黨員之間互評,認真開展批評。黨內互評后,可採用座談會或民意測驗的方式,聽取黨內外群眾對黨員的意見。評議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等三個檔次。

  4、組織考察階段。召開支部委員會,對評議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見。然後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正式組織意見。

  5、表彰、處理階段。對表現好的黨員進行表揚。對優秀黨員給予表彰或報上級黨委表彰。對不合格黨員要按照有關政策,區別情況;嚴肅處置。

  三、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些喪失了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現是:

  1、共產主義信念發生了動搖,不願履行黨員義務。

  2、組織觀念淡簿,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

  3、忘記了黨的宗旨,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4、工作、生產不積極。不認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長期曠工,消極怠工。完不成本職任務。

  5、在大是大非西前不敢堅持原則,對壞人壞事和歪害黨的形象,風邪氣不敢開展鬥爭;甚至當國家和集體財產以及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等等。

  四、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置

  處置不合格黨員,是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增強黨組織戰鬥力的必要措施,也是黨員隊伍建立正常的進出口機制,堅持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採取“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

  1、清除腐敗分子。對違法違紀、貪污受賄。敲詐勒索、腐化墮落、以權謀私。嚴重侵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損害黨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內腐敗分子。必須採取堅決清除的方針,發現一個清除一個。對違犯黨紀的,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規定,給予黨紀處分,不能以組織處置方式代替黨紀處分。

  2、勸退。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應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不願上進的行為。勸退時要對其表現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極落後的原因,有沒有轉變的可能,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勸黨員不願上進的行為,要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勸退是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置的一種方式,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不能代替黨的紀律處分,對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不能以勸退來代替。

  3、自行脫黨。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應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給予除名處理。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關鍵是看有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條件。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脫黨行為時,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後才去過問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

  4、限期改正。適用於雖然屬於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願望,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對不合格黨員作出限期改正的處置,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限期改正的時限為一年。限期改正期滿時,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應當勸其不願上進的行為,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時間。

  5、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預備黨員,不能做勸返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有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在預備期內改正錯誤;有的可以延長預備期;有的可以在預基期滿時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6、不願上進的行為。黨組織對黨員的不願上進的行為要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尊重黨員不願上進的行為權利,允許黨員有不願上進的行為的自由。黨員如果改變了自己的信仰。或由於其他種種原因,不願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黨組織應予批准。(2)黨員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皮書面向黨組織提出。(3)黨組織應弄清原因,區別處理。對於平時表現很好,只因有模糊認識或一時衝動提出不願上進的行為,事後又主動撤回不願上進的行為申請的,可以不作不願上進的行為處理。但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是預備黨員的,可延長其預備期。對於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對共產主義事業喪失信心,或者消極落後,或者個人主義膨脹,不願接受黨的監督和紀律約束的黨員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應當及時作出批准不願上進的行為的處理,對犯有嚴重錯誤需要開除出黨的,儘管本人提出不願上進的行為,也不能按不願上進的行為處理,而應按照黨的紀律開除其黨籍。(4)黨員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黨組織不要強行挽留,應尊重其意願予以批准。(5)對要求不願上進的行為的黨員,必須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不願上進的行為以後,

  黨組織仍應從政治上關心幫助他們,不要歧視和排斥,要鼓勵他們做個好公民。

  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程序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1)對初定為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核實,並形成綜合性寫賓材料,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2)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並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3)召開黨員大會,討論並表決通過處置決定,並將處置決定。核實材料報上級黨委審批。(4)上級黨委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5)黨支部收到黨委批複后,要及時找被處置對象談話,做好思想工作。召開黨員大會,宣布黨委決定。

  六、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注意區分的界限

  (1)注意把不善於學習,思想跟不上形勢,認識糊塗,對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有抵觸,不認真履行執行與已經喪失共產主義.信仰和。黨性立場,反對或抵制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正確決議的區別開來。(2)注意把由於黨組織不健全或軟弱渙散造成黨員不能履行義務,同黨員本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義務區別開來。(3)注意把由於經驗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損失和失誤,同本人思想品質不好,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區別開來。(4)注意把因年老體弱長期患病等實際困難,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不能經常參加黨的活動,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區別開來。

  七、民主評議黨員材料的處理

  被上級黨組織表彰為優秀黨員,不合格黨員受到組織處置的,違紀黨員受到紀律處分的,有關材料應及時有入本人檔案;其他黨員的有關評議材料不存入本人檔案,由黨支部保存一段時間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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