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員工以工卡為依據計算工作時間,所有員工必須親自打卡。
4. 員工薪資於每月十號發放(暫定),遇雙休日順延。
5. 若員工薪資發覺有錯誤或疑問,應於24小時內提請本單位文員至人事部門(會計部門)查詢。
6. 凡本公司所有員工及已辦理離職之人員,皆不可向公司預借工資。
7-1. 正常工作8小時以外的加班,均按平時每小時底薪的1.5倍計算,加班時間以30分鐘為單位,加班滿30分鐘未滿1小時,則以30分鐘計算,以此類推。
7-2. 周六、日加班按平時每小時底薪的2倍計算。
7-3. 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按平時每小時底薪的3倍計算。
第二條 考績
1. 平時考核:各部門主管應本着公平、公正、無私,在規定權限內,隨時考核員工,有功者報請獎懲,並加以記錄。
2. 年度考績:公司根據從業人員考績評定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並辦理人員升遷及加薪事宜。
A. 考績優等者,按當年薪資標準加薪20%。
B. 考績甲等者,按當年薪資標準加薪15%。
C. 考績乙等者,按當年薪資標準加薪10%。
D. 考績丙等者,薪資不變動。
第三條 津貼
1. 誤餐補貼:
A. 至f直鎮以外地區辦事或出差人員,因故未能及時趕回公司用餐者,早餐一餐補貼誤餐費5元,中餐及晚餐每一餐補貼誤餐費10元。若出差目的地有提供用餐時,不報誤餐費。
B.客戶應酬於事先報批核准后,可實報實銷。
C.因公出差,對方無法提供住宿,依五十元每晚補助住宿補貼。
D.因加班或保安值夜班,而公司無法提供用餐者,公司補貼誤餐費每餐5元。
2.值班津貼:
值班人員依值班表所規定時間值班,假日值班者給付15元/天之值班費。值班人員不值班或擅自離開崗位者不給值班費。
3. 住房補助:
本公司提供宿舍,如需在外住宿者,將每月補助50元。
第五章 出 勤
第一條 上下班作息時間
(1) 本公司執行國家法定之工作時日。
(2) 公司員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時。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0——17:00
(3) 加班時間為17:30起,加班時數由各部門主管依實際工作需要調整(每日15點提報加班單)。
(4)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加班,否則以曠工論處。
(5) 加班時間計薪,以30分鐘為計薪單位,加班未滿30分鐘不計薪,未滿1小時則以30分鐘計薪。
(6) 特殊部門因工作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由部門主管視工作需要提報總經理批示,並通知人事部門。
第二條 考勤
1. 全勤
A. 每月出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者(以工卡為依據)發給全勤獎金。
B. 請假超出2天(含)者,全勤全數扣除,二天內依比例扣除。
C. 全勤獎金依職位高低,訂定獎金額。
2. 遲到、早退
A. 員工上班遲到在5分鐘(不含)以內的不扣薪。
B. 每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者,以事假半天論,並扣當月全勤。
C. 員工遲到或早退累計超過(含)30分鐘,按時數比例扣除當月全勤。
3. 曠工
A.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當月無全勤。
B. 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曠工三次(不含)以上以自動離職論(不發任何薪資)。
C. 未依正確請假手續經過核准,而無故不上班者,視為曠工。
4. 打卡
A. 員工上下班時須親自打卡,不得代人或託人打卡,不得私自塗改工卡,打卡后不上班者將取消當日打卡記錄並受嚴厲處分。
B. 卡鍾故障打不到卡時或因實際忘記打卡時統一由部門助理到部門主管處簽卡,每月只有三次補簽卡機會,以後再有此情況每超過一次以申誡作扣薪處理。卡鍾故障打不到卡時,到人事處統一簽卡,不納入其內。若有遺失工卡,應實時報告人事部門,經調查屬實由部門主管簽核補發工卡。
C. 忘記打卡者,需於2日內將卡交給部門主管補簽(若有未打卡者,當日薪資以零計算)。
D. 員工每日出勤應以做好準備工作需要,提前15分鐘到崗,準備開始工作交接,不得故意拖延。
E. 輪班人員於接班人員未到之前,不得先行下班,如接班人員未到崗達十分鐘以上時,應呈報主管安排后始得下班,不得先行下班,未經報告核准,下班則視同早退。
第六章 請假及員工福利待遇薪資計給標準
1. 事假:
A. 員工事假一日內,由主管同意即可;若事假三日內必須提前一天以上提出請假單,特殊原因無法提前請假,則需當日以電話或事後遞交相關文件,經部門主管同意請假,否則以曠工論處。三天以上之事假,則需提前三天以上親自提出請假申請(必要之人員則須委託職務代理人),經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請假。
B. 一年之事假不得超過40天(不含),凡超過40天以上者,公司可不經預告與當事人終止雇傭關係,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部門主管認為因工作上之需要,需繼續維持勞動合同者,需提報給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裁定及核准。
2. 病假:
生病員工當天未能請假者,需在當天以電話告知主管,第二天補辦手續。病情嚴重者,由部門主管代辦手續。凡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持醫院證明到人事部核備,否則以事假論。
3. 婚假:
A. 婚假必須憑本人核准之結婚證書原件於一周前提出申請,其它證件一律無效。職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婚假僅限申請一次。
B. 婚假為三天,凡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的初婚者,婚假為7天,公司給予有薪假,全勤獎金照給。
4. 喪假:
喪假為三天,凡不能親自請假的務必於當天上午以電話或託人捎信請假。補辦請假手續時,需持喪假證明和死者關係證明(限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公司給予三天有薪假,全勤獎金照給。(以上均指正式員工)
5. 產假:女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流)產時享受的假期 (含節假日)。
(1) 產假申請必須由本人於產前一個月向人事部門提交「結婚證」、「准生證」,若發生早產,本人未來得及請假,其家屬需在產後的三日內來公司補辦產假手續,愈期不辦理者以曠工論。產假結束前10日內,本人持出生證明到公司辦理哺乳假審批手續和相應的產假增休手續。
(2) 正常生產者,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15天,產後75天有薪假,不發全勤獎金。
(3) 如醫院證明為難產者,可增加產假15天,如為雙(多)胞胎者,則每多生育一胎給予增加產假15天。
(4) 產假申請限結婚登記滿8個月以上者,如不滿8個月,則必須持有醫院的早產證明,產假以一次為限,但領有「照顧二胎生育證」者不在此限。
(5) 未婚先孕、計劃外懷孕、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按政策規定辦理。
(6) 流產假:
合法結婚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者,產假減半,須持醫院相關證明。
5. 工傷假:
(1) 因員工未遵守作業規定,玩忽職守,玩笑嬉戲,或至非本 職責工作區,發生意外,公司視情況做人道救助,不負擔其醫療責任,並以普通病假計給工資。
(2) 員工因疏忽,以致發生不可避免之意外時,其醫療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一半,並以三十天為限,照舊發給其工資。
(3) 員工因努力工作,發生不可避免之意外時,其醫療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並給予一年以內有薪假。
(4) 不論工傷發生情形為何,以人員救助為第一優先,部門主管再彙報人事課審核。
請假需逐級審批,至核准後方可離崗,否則一律以曠工論。准假后,連同工卡一齊交於人事處,方可休假。請假核准許可表:
請假天數職務1天(含)以內3天(含)以上15天(含)以上30天以上
作業員ABCC
技工、班長、倉管、品管ABCC
助理、文員、組長BCCD
副理、部門主管CCDD
A:主管 B:經理 C:副總經理 D:總經理
6. 特別假:
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可獲三天有薪假,休假須於10天前提出,公司可視生產需要予以准假或延期的適度調適。正式員工在公司工作未滿一年者,可獲有薪假一天。並且每過一年增加有薪假一天,但有薪假上限十五天。有薪假未休的,公司依其薪資標準補貼之。
7. 法定假日:
A. 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B. 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 五一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D. 國慶放假三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假日當天放假,可按勞動法規定核定加班費,調休或補休(不扣薪資)。
8. 員工福利:
公司全體員工,可享受中國勞動法各項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七章 意見箱、苦情處理
第一條 意見箱
為了使公司各方面管理制度更趨於合理化,以達到獎優罰劣之目的,維持獎懲之公平性,設置意見箱,方便全體職員不受約束地為維護公司利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1. 意見箱分二類:提案制度意見和內部管理意見箱。
(1) 對公司之作業流程改進意見之提出、降低成本損耗之意見提出等請投入提案制度意見箱內,並註明本人姓名、部門,若提案被採納並確有經濟效益之創收,公司將視提案所帶來之效益,給予獎金以茲鼓勵。
(2) 對公司之調薪、職位之變動、人事之獎懲、採購等認為有管理不當之意見及有關工作操守風紀之問題意見,請投內部管理意見箱。
(3)意見箱由管理部負責開啟,保安負責維護。
第三條 苦情處理
第一條 意見箱
為了使公司各方面管理制度更趨於合理化,以達到獎優罰劣之目的,維持獎懲之公平性,設置意見箱,方便全體職員不受約束地為維護公司利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1. 意見箱分二類:提案制度意見和內部管理意見箱。
(1) 對公司之作業流程改進意見之提出、降低成本損耗之意見提出等請投入提案制度意見箱內,並註明本人姓名、部門,若提案被採納並確有經濟效益之創收,公司將視提案所帶來之效益,給予獎金以茲鼓勵。
(2) 對公司之調薪、職位之變動、人事之獎懲、採購等認為有管理不當之意見及有關工作操守風紀之問題意見,請投內部管理意見箱。
(3) 意見箱由管理部負責開啟,保安負責維護。
第三條 苦情處理
當員工遇到困難問題無法自行處理時,與部門主管商討及在員工大會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將特殊情況之意見、申訴事項以書面方式記載后,投入意見箱內,請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協助解決,不得以越級方式處理。
第八章 獎 懲
一、獎懲及對應金額:
1. 獎勵:
(1) 大功(大過)加(減)金額:300元
(2) 小功(小過)加(減)金額:100元
(3) 嘉獎(申誡)加(減)金額:50元。
職工之功過可以相抵,但前功不抵後過。
二、獎勵區分:
1. 大功: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1) 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暴力或奮勇救護同仁、公物者。
(2) 研發工藝對公司有突出貢獻者。
(3) 工作兢兢業業,有特殊表現為全廠表率者。
(4) 發現假造、變賣、盜取工廠產品或有危害本廠重大權益的情況,能事先舉發或防止,使工廠免受重大損失者。
2. 小功: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小功一次:
(1)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實行有顯着成效者。
(2) 節約物料或建議改進物料管理及使用卓有成效者。
(3) 遇有突發事件勇於負責處置,並使公司減少損失者。
3. 嘉獎: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一次
(1) 工作機警積極,發現失誤或查獲違法、違規事件,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2) 經上級主管同意,熱心服務自願協助非職務上之工作而有成效者。
(3) 追回呆帳、失帳、維護公司利益者。
4. 表揚:
(1) 拾金、拾物不昧者。
(2) 有利於公司或社會公共利益,並有事實證明者。
三、懲罰區分:
1. 除名
⑴ 塗改或毀損考勤記錄,經查屬實者。
⑵ 積滿三次大過者。
⑶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監守自盜者。
⑷ 仿效上級主管人中籤字或盜用印信者。
⑸ 策劃或參與偷竊原物料、產品或物品等公司財務者。
⑹ 蓄意破壞員工和諧生產秩序及挑撥離間者。
⑺ 保安人員執勤時睡覺者。
⑻ 將違禁禁品帶入廠內者,造成公司損失者。
⑼ 利用公司名義,損害公司利益者。
⑽ 泄漏業務上之重要機密者。
⑾ 未經公司同意或未辦理辭職手續受別單位僱用者。
⑿ 未經公司同意,利用休假或假借病假名義在其它公司工作有事實者。
⒀ 向公司提供虛假數據者。
⒁ 故意或重大疏忽而導致破壞、廢棄、濫用、隱匿、遺失公司財產、有價文物、信用或危害他人性命者。
⒂ 對公司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它上級及其家屬實施恐嚇、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⒃ 類似以上各條之行為或有幫助、共謀、教唆及煽動行為者。
2. 大過: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⑴ 工作中睡覺、打架或故意妨礙他人工作者。
⑵ 擅離職守或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⑶ 撕毀公司布告欄上的張貼物,未經許可擅自張貼其它物品,或在公司內散發宣傳品者。
⑷ 在公司內醇酒或酒後上班,擾亂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
⑸ 未經公司同意利用公司的設備、工具製造或進行修理私物,情節嚴重者。
⑹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
⑺ 託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⑻ 對於公司帳務及財務未按規定處理,情節重大者。
⑼ 非廚房工作人員進入廚房用餐或將廚房用具私用者。
⑽ 不服從上級主管領導指揮且態度惡劣者。
⑾ 故意塗改毀損識別證經查屬實者。
⑿ 未經核准或授權擅自對外發表言論損害公司形象者。
⒀ 年度內累計曠工三次(不含)以上者。
⒁ 有以上類似行為,由部門主管及管理部主管共同認定者。
3. 小過
⑴ 未經主管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情節輕微者。
⑵ 由於工作怠慢,未傳達作業上應注意之事項,給工作帶來影響者。
⑶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擾亂秩序者。
⑷ 擅自觸動非本人負責操作之機械,致不良後果者。
⑸ 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費公物者。
⑹ 對於上級主管交辦之公事未予理睬者。
⑺ 無正當理由,未按正常程序工作,發生失誤而使公司受損者。
⑻ 破壞廠內所植綠化地、花木者。
⑼ 其它類似以上行為,由部門主管及管理部主管共同認定者。
4. 申誡:
⑴ 工作時間內偷懶怠工,打瞌睡或私自從事與工作無關且對公司無益的其它事務者。
⑵ 因工作上之疏忽導致公司蒙受輕微損失者。
⑶ 進出廠門不自覺履行登記手續者。
5. 警告:
⑴ 對於本職工作或主管交辦事務未及時辦理完成者。
⑵ 工作時未按規定穿制服或佩帶識別證者。
⑶ 未經公司許可私自打外線電話者。
⑷ 破壞公司花草樹木或踐踏草坪經勸告不改正者。
⑸ 妨害他人工作或浪費水電者。
⑹ 在廠區內穿着不整、穿拖鞋、背心者。
⑺ 以越級方式處理苦情事項者。
⑻ 其它類似行為者。
6. 口頭警告:
(1) 有上述警告情形之一者,但平時工作表現良好、態度良好,又屬初次違規。
7. 獎懲之原則:
對涉及公司記大功(過)以上之獎金,當事人有異議時處理程序如下:
⑴ 由管理部召集相關部門主管及人事承辦人,就發生之間題開審議會,檢討處理結果。
⑵ 處理結果打印成簽呈交總經理或經理級以上幹部簽可,予以公布。
⑶ 對一般問題之獎懲由主管級幹部提報至人事承辦人;人事就提報之事由調查無誤,呈交經理以上幹部簽准,打印予以公布。
⑷ 為了避免各部門主管不公平之待遇,人事承辦人應依工作責任之程序調查清楚,以維持獎懲之公平性,合理性。
⑸ 對獎懲一律經人事公告。
⑹ 員工收到獎懲通知一周內有異議者, 以書面形式經人事單位呈報副總經理審議。
⑺ 為強化主管對所屬人員之監督功能,直屬主管對部屬之行為負連帶責任。
⑻ 主管連帶責任:
A. 對直屬部屬之違規行為應可發現而未發現者, 依疏忽職責論處。
B. 對直屬部屬之違規行為知情不報者與部屬同等論處。
四、本規章呈董事長簽核后公布生效,修改亦同並以修改後的規章為準。
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