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原告):郭紹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四川省瀘縣人,農民工,住四川省瀘縣嘉明鎮團山堡村八組10號。
法定代理人:黃文先,系原告之妻,聯繫電話:18244**3278。
被申請人(被告):瀘州觀宇玻璃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雲彬,131988**666。
申請人(原告)郭紹良訴被告瀘州觀宇玻璃製品有限公司關於工傷待遇糾紛一案,原告已依法請求工傷待遇賠償,因被告至今沒有一個願意賠償的姿態。為求得這種合法訴訟請求的順利實現,現依法提出(增加)訴訟請求。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瀘州觀宇玻璃製品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
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工傷職工有權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該條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被告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為勞動者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目前被告處於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態,只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原理,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本身隨時有權解除與被告的事實勞動關係。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此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請予一併審理為感!
此 致
瀘縣人民法院
請求人; 郭紹良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先
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賀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