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曾某某(系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兒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北流市城南二路306號。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對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根據北公刑訴字[2012]第00363號《北流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北流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2年5月2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兒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的規定,現為犯罪嫌疑人曾某申請取保候審,申請理由如下:
1、申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證據不充分,且其被捕前有正當職業,人身危險性及主觀惡性不大,在偵查階段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態度好。
2、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曾某直接參与了此次敲詐勒索犯罪,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曾某參與、組織和策劃此次犯罪。
3、為保證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所有的各項規定,本人願作保證人或提交一定的保證金,保證並監督犯罪嫌疑人嚴格遵守法律和檢察機關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特申請對犯罪嫌疑人曾某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請予以批准。
此致
北流市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意見:
申請人: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