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疑義說明申請書
這是一起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方申請了傷殘等級鑒定。不知道什麼用意,鑒定機構對被鑒定人護理依賴的表述語焉不詳,造成我方及被害人產生不同理解。因此原告方主張了十幾萬元的護理費。經本律師受理本案后,覺得此問題極其簡單,三級傷殘以上的受害人是不可能存在護理依賴的,但為說服法官及被害人,並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便要求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予以書面釋明。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也做出了符合本案本來面目的解答,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這樣的解答不僅僅造成了雙方的誤會,且使被害人無端損失了上千元的訴訟費。如出於故意,貌似維護受害者利益,但實質是受害者利益受到損害;如出於無意,此等失誤着實低級,和高額鑒定費不符,無異於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明正明正,不明不正”。
鑒定疑義說明申請書
申請人:高碑店市醫院,住址:高碑店市幸福路。
請求事項:
請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書面明確說明本案被害人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後到十八歲前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依法是否應當計算護理費。
事實與理由:
田朵訴高碑店市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田朵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已由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書第四部分第二項護理依賴程度中明確記載:被鑒定人田朵上肢部分功能障礙,依照《人體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軀體殘疾者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標準,其總評分為85分,尚未達到4.2.2之規定,無須護理依賴。但該鑒定意見書第五部分第二項之內容為“被鑒定田朵人左上肢功能障礙成年後無需護理依賴”。因此,雙方對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後到十八歲前是否計算護理費產生不同理解。
上次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的書面回復不能排除雙方對此問題的不同理解。因此,本案被告再次請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書面明確說明本案被鑒定人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後到十八歲前是否需由被告支付護理費進行明確說明,以利於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高碑店市醫院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