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續期申請書
申請人某某,男,回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現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北下街 號。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裁定續延(2011)管民初字第458號和(2012)管執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期限。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2011)管民初字第458號案的原告和(2012)管執字第313號案的申請人。原貴院依某某的申請分別於2011年2月28日(尚在訴訟審判階段)和2012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1)管民初字第458號和(2012)管執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被告即被執行人慕某的的財產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車等相關財產,現在查封期限即將屆滿。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某某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等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續封,特此申請。請依法繼續保全。
此致
鄭州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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