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實踐學習心得
2006年7月2日上午,遼寧電大海城學院04秋法律本科班的同學舉行一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進行的模擬法庭庭審表演。通過形象逼真、生動,內容豐富,程序規範合法,以及採取當庭審判等一系列審判程序實際的操作和表演,使廣大學生增長了見識,受到很大啟發。學到了在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意義深遠,收穫很大,以下談談這次模擬法庭庭審心得體會。
一、 充分認識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活動的作用和意義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全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並依法作出裁判和調解的活動。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重要階段,又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的重要階段,也是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場合。開庭審理的任務是充分調動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積極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用具有特殊強制力的法律文書確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因此,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處理各種類型案件過程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訴訟活動,沒有開庭審理,各類案件就不可能產生公正的處理結果。
二、 開庭審理必須做到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的法定程序是:1.庭審準備,2.公布開庭,3.庭審調查,4.法庭辯論,5.法庭調解,6.合議庭評議,7.公布判決。但以上僅是書本上的知識,比較抽象,不容易領會,理解具體審判的操作過程。由於多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因此司法實踐中庭審活動也存在走過場的現象,使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在庭審活動中的訴訟權利得不到充分發揮和行使,壓抑了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影響了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正確適用法律,並有可能造成裁判不公。但這次模擬法庭的庭審活動比不上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庭審活動規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方式改革的規範要求,增加了審判長向當事人告知在庭審中享有各項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保障當事人在庭審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其次,在法庭調查階段,增加了關於證據認證的內容。司法實踐中,法律要求庭審中對證據的證明效力及是否採用作出認證,但一般都做不到。因為對證據效力及是否採用作出認證難度較大,同時各人站不住在不同的角度也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和認識,因此合議庭成員對於證據效力及是否採用,認識難以做到統一。且有些證據對於其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當事人之間爭議較大,也確實難以界定其證明效力。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生怕對證據作出認證後會出現意外,因此對證據的效力及是否採用的認證在庭審中一般都予以迴避。穎。
三、 加深了對實體法的理解及適用
通過庭審中公訴人的陳述,使學生們充分認識到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其次,對於各種類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的特徵和區別在理性上有了明顯的提高。如:借款合同與銀行承兌協議,兩者都是銀行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形成的融資法律關係。但不能將它們混為一談,兩者雖然都具有銀行出藉資金給借款人使用的特徵,但兩者產生的權利義務不是同一類型的法律關係。兩者區別:1.履行方式和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借款合同是指銀行以出借款人名義直接將金錢(貨幣)借給借款人使用,金錢一但交付給對方,所有權便發生轉移,之後不涉及到第三人的權利義務。而銀行承兌協議是指銀行以出票人名義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兩者明顯區別是票據在流通過程中票據的權利義務主體除銀行與持票人外包括其他匯票權利人和承兌銀行。2.兩者標的的流通作用不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為金錢(貨幣),是種類物,出借人銀行交付金錢后,借款人可將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商品在市場上流通。而銀行承兌協議,合同的標的是銀行向持票人開具確定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在商品交易活動中除將它作為一種支付方式外,在流通過程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可將匯票“背書”,還可以將匯票用以質押擔保。因此銀行承兌匯票的流通作用比金錢要廣泛,它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比借款合同要豐富的多。3.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款合同引起糾紛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貨款通則》等法律予以調整;而銀行承兌匯票引起糾紛后,其中除持票人不到期支付匯票款外,票據在流通中有可能引起票據糾紛。如果引起票據糾紛,它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予以調整。因此,借款合同與銀行承兌協議不是同一類型的法律關係。在模擬法庭的審理案件中,原告LY銀行雖然與被告JX有限公司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出借人LY銀行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HF有限公司發放貸款,主合同至今尚未履行,也就不會產生擔保之債。因此,LY銀行要求JX有限公司保證擔保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總之,模擬法庭的審判表演,它是在電大領導和教師的關心和支持下,同學們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一項教學制度改革的嘗試。通過這次教學改革活動,它使學生們所掌握的法律理論知識得到進一步深化和鞏固,同時也起到了法制宣傳的作用,它的意義和作用是深遠的。
04秋法學本科畢業生:張 歡
20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