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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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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應急預案(一)

  1 總 則

  l.1 編製目的

  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l.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並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 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l.1 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響應: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並根據需要及時派出專家和專業隊伍支援地方,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和反饋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響應: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有關部門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並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根據需要和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請求,組織國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專家進行支援,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

  4.1.3 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響應: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地)級人民政府啟動市(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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