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綜合治理十二字方針,堅持“高投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 的原則,建設安全、高效、穩定的礦區,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推廣的“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1 條瓦斯治理專項資金投入的重點是礦井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礦井防滅火系統、綜合防塵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及相配套的供電系統等。瓦斯治理專項資金按噸煤15 元提取,並嚴格考核,確保資金提取和合理使用。 第2 條各礦井必須設置專職通防副總工程師,高突礦井逐步配備地測副總工程師,通風工區及安全生產部室應配齊通防專業技術人員,學歷最低要達到中專水平,其專業必須對口。加強職工培訓,努力提高“一通三防”人員素質,凡新增加的“一通三防”人員文化程度最低要達到技校或高中畢業水平,數量滿足瓦斯治理需要。 第3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有高瓦斯區域的低瓦斯礦井要採取積極的人才措施,確保通風專業人員穩定。“一通三防”專業人員調動時,組織部門應及時予以配齊。 第4條瓦檢員、防突員、安監員享受採掘一線待遇,實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並建立後備人才庫(後備人數佔在籍數的15%)。 第5條各礦應對生產及主要輔助單位現任班長、區(隊)長進行“一通三防”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生產及主要輔助單位職工未經“一通三防”專業培訓、考試不合格,不得擔任班長、區(隊)長;特殊工種須經“一通三防”專業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6 條各礦井每年必須制定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確保瓦斯治理的針對性,實現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每季度最後一個月要結合下一季度生產安排情況對通防系統進行審查和分析,並將審查材料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7條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每月組織召開一次“一通三防”技術分析會,要對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形成會議紀要。礦須將會議紀要以書面材料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8條嚴格執行調度和監控中心值班制度,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在5分鐘內向礦值班領導彙報,值班領導必須及時安排處理。 第9條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嚴格執行瓦斯超限談話制和分級追查分析處理制。採掘工作面風流及迴風流中瓦斯濃度≥1.0%或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瓦斯濃度≥0.8%且小於1.5%的由礦總工程師或安監處長負責追查處理,採掘工作面風流及迴風流中瓦斯濃度≥1.5%的由礦長負責追查處理,並將追查處理結果於次日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10條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新煤層開採、採煤工作面設計中,對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突專門設計;設計時必須考慮瓦斯與地質的關係,提前制定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合理生產布局,避免孤島煤柱開採和在應力集中區布置巷道;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地區瓦斯治理工程應與新水平、新採區、新煤層採煤工作面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先行投入使用。 第11條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三條必須設置而未設置專用迴風巷的老採區必須限期整改。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必須先完善其專用迴風系統,確保其迴風能夠直接進入採區專用迴風道,嚴禁其切斷任一採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 第12條嚴格控制高、突區域及與其系統相關聯的區域內作業人員數量。各採區每班作業人員數量應符合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當生產布局發生變化時,礦必須對作業人員數量重新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13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地區必須編製瓦斯地質圖,全面反映采、掘工程範圍內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瓦斯參數、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護設施、發生煤與瓦斯動力現象地點及強度等有關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填圖。 第14條所有石門揭煤及采、掘工作面投產前,必須由生產礦長或安監處長組織有關單位現場驗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嚴禁揭煤和投產。 第15條高突礦井遇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採掘應力迭加區域及瓦斯異常帶前,必須制定“五位一體” 現場管理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即地質人員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打鑽人員在鑽進過程中發現瓦斯異常湧出時立即停機,並及時彙報;掘進施工人員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時,立即停止工作;監控人員保證瓦斯超限時,立即切斷掘進巷道及其迴風系統內電源;瓦檢員發現瓦斯異常時,立即撤出人員)。 第16條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的巷道,特別是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小於20米的掘進巷道,要採取措施嚴格控制突出煤層層位和地質構造,巷道掘進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質探測鑽孔控制層位(根據煤層和構造變化情況也可適當加密),防止瓦斯異常湧出或誤穿突出煤層。 第17條提前預警非突出煤層轉化為突出煤層。在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期間,如出現吸鑽、夾鑽、噴孔、瓦斯湧出異常等情況時,該地區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由現場負責人向礦調度室彙報,礦必須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18條掘進工作面採用先抽后掘、邊抽邊掘技術。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和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m3/in、炮后瓦斯經常超限、有瓦斯異常湧出現象、或預測突出指標超限的掘進工作面以及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工作面,要實施巷幫鑽場深孔連續抽采措施,並確保掘進迎頭鑽孔每平方米不得少於2個。 第19條施工煤層瓦斯抽放鑽孔,應選用鑽進能力大、鑽孔直徑不小於89毫米的鑽機。第20 條加強瓦斯監測監控工作,在以下場所增設甲烷傳感器: 1、突出煤層長距離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每600 米內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 2、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採掘工作面過老巷、老空區、鑽場等處增設甲烷傳感器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21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由各礦分管機電負責人牽頭,有計劃地實現礦井供電設備無油化,並推行實時監測監控。 第22條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時,必須進行局部通風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地區應根據瓦斯湧出情況採用大功率對旋局部通風機和與其相匹配的大直徑雙壓邊風筒。 第23條各礦井必須制訂並實行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線路、設備強制性停電檢修制度,局部通風機按地面主要通風機進行管理,每天要對所有備用局部通風機進行試運行,持續時間不得小於30分鐘。 第24條建立健全通防管理激勵政策。年度內礦杜絕瓦斯、煤塵、自然發火事故,對通防質量標準化達標且安全評估合格的礦井通防專管人員、通風工區技術員以上幹部及礦安全生產部室通防專管人員實行獎勵,費用從礦安全獎勵資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