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合同(一)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訂: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電話: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地址:
負責人:(合夥所)/法定代表人:(國辦所、合作所)
電話:
甲方因(註:此處概括表述委託事項)法律事務,經與乙方協商,現委託乙方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為此,雙方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1、委託代理內容:
2、委託代理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3、委託代理期限:
本合同訂立后如發生委託事項變化和/或代理權限變更,雙方應就委託事項和/或委託權限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代理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並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xx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託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代理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代理事務。
第三條 代理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儘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代理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代理律師應當認真聽取並妥善處理,
㈢保守在代理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㈣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代理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行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㈠甲方應向代理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並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於甲方的後果,應歸責於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複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注; 此處應詳細訂明金額、支付時間等)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㈡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代理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㈠本合同訂立后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㈡甲方堅持要求代理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標。
㈢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㈣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代理律師,經代理律師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㈠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代理律師在授權權限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后全部退還甲方。
㈡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代理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㈣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㈤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並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於乙方了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代理律師代理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代理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徵求意見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代理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註:此處應明確約定代理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權委託書》、《律師服務質量徵求意見表》、《委託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證據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併簽收;前兩項為待填文書,由甲方填制後送交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本合同簽訂時間:
委託代理合同(二)
××市××所(20*)民/經/行/非字第*號
(甲方)因××一案,現委託××市第××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於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市××律師事務所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