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儘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託人委託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託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曆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託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證券存摺。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託人委託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託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託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並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託年費
指信託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託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託人提出並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後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定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後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髮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並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託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託人按信託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託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於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託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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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出於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餘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於信託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於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准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是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併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低於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