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協議書
甲方: 過江 村計劃生育協會
乙方: 過江 村 組 (未婚青年)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是廣大人民群眾應盡的義務,為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生育水平,根據《 過江村群眾自治章程》和《 過江 村計劃生育公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定期組織乙方參加人口學校的學習培訓。
(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違法生育。
(三)對已領取結婚證的新婚夫婦組織到鄉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免費進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並協助辦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務證》。
(四)對晚婚晚育對象優生幫扶或物質獎勵。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村計劃生育協會的要求,積极參与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學習。
(二)辦理結婚證後主動接受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及時《一孩生殖保健服務證》。
(三)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不容留、包庇違反計劃生育對象,不阻撓計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四)發揮青年人的作用,自覺做計劃生育工作的模範。
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規定,乙方可向甲方上級單位和計劃生育部門反映情況。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按《 過江 村群眾自治章程》和《 過江 村計劃生育公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分水鄉計劃生育協會一份。
甲方:計劃生育協會(公章) 乙方(簽字):
會長(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