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協議書(一)
為了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各村實際情況,村經兩委和老齡委研究,特簽定子女贍養老人協議書如下
一、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員,特別是子女應當履行對老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別需要。
二、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對患病的老年人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三、贍養人不得強求老年人承擔體力過重的勞動;不得岐視、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贍養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後的生活;不得阻攔老年人參加正當的社會活動;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贍養人對老年人必須尊敬、孝順、保證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過年、過節的問候和特殊照顧。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選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單獨生活,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待遇從優、生活資料由子女保障。供應標準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齡委研究決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類雜糧_____斤,油__斤,必須保證質量或生活費用________元/年;必須保證老年人用電、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體說明
以上各條經村兩委批准,由老齡委監督實施。對不執行上述協議規定者,按《老年法》予以處理。
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贍養人:____________ 黨支部:____________ 村村委會:__________ 老齡委: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贍養父母協議書(二)
被贍養人姓名__
贍養人(及侵權第三人)姓名__
被贍養人__撫養贍養人__二十年業已盡到撫養義務,並對贍養人疼愛有加無任何虧欠,現贍養人因不切實際的婚戀糾紛不服被贍養人管教,為自身一己私利,不顧家庭和睦和鄰里勸告,嚴重傷害父母,業已侵犯了第三方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現自願放棄在職工作並斷絕與被贍養人的父母關係,從此雙方互不干涉。但其非法決定並不能免除其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為維護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現根據相關法律,經雙方協商一致,由贍養人一次性賠付被贍養人以下贍養費用並自願達成協議:
一:基本養老費《濮陽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X)》7000*10=70000元
二:晚年租房費6000*10/2=30000元
三:必要的精神損失及消費性支出10000元
四:保險金費用40000*2/2=40000元
五:晚年醫療保障器械費5000元
以上內容由贍養人一次性兌現,贍養權力人以後生老病死不得向贍養義務人提出任何要求。如無兌現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贍養權力人主張任何權利。
被贍養人(父母)__
贍養人(子女及侵權第三人)__
證明人__
證明人__
_年_月_日
此協議一執三份,雙方簽字蓋章發生法律效力。
贍養父母協議書(三)
甲方:XXX(二人均系XX社區居民) 乙方:XXX(二人均系XX社區居民)
丙方:XX (XX系XX社區居民,XX的長子。經由已故居民XXX的原
配妻子XX同意,由XX承擔贍養義務和合法繼承財產)
甲方之一XX與原配妻子XX(已故)婚後生育兩個女兒,長女XX,次女XX。
甲方之二XX與原配XX(已故)婚後生育一子,名為XX(已故)。 甲方XX和XXX在1954年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甲方現有房產座落XXX新村16號樓一單元403號,房屋建築面積為64.7平方米。甲方在該房屋居住。
甲方XXX,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現年91歲。XX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現年86歲。由於兩位老人年邁,生活不能自理,經兩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達成贍養老人和甲方身後財產處理協議如下:
1、根據甲方的意見和該家庭的特殊情況,乙方和丙方通過協商一致同意兩位老人分別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擔贍養責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輪換負責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資和生活費用)。
2、甲方XXX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XXX的醫療費用由丙方承擔。
3、甲方兩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對該房產進行作價出售,出售全部房款歸乙方和丙方兩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佔地老人生活費和居民保險以及困難補助等收入,XXX的一切收入歸乙方,XXX的一切收入歸丙方。
5、甲方現有存款人民幣肆仟元,該款歸乙方和丙方兩方平分。
6、未盡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協商解決。
7、此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見證單位和公證處各一份,該協議公證後生效。
甲 方:乙 方: 丙 方:
見證單位: XX社區居委會 見證人:
贍養父母協議書 標籤:做懂孩子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