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年齡: 性別: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 現住址: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為臨時用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和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本協議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 排 乙 方在
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勞動報酬: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甲方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工作任務確需加班的,給予加班補助費,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五、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為乙方辦理用工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
(二)節日福利待遇與本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六、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三)維護單位形象,愛護公共財物;
(四)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七、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乙方必須在簽訂協議前以社會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若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自理。
2、乙方因個人原因發生傷亡事故的,責任自負。
3、
八、協議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協議的相關內容。
(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二)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九、 協議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一)乙方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或者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二)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因主觀過失給甲方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乙方由於患病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甲方安排的崗位工作的;
(四)乙方因其它原因提出終止協議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現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
十、協議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協議,續訂協議手續應在協議期滿前15日內辦理。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