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委託合同參考格式
委託書
茲委託金馬證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願
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託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
由貴公司再行委託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
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於本人完全發生
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託合約訂立后,貴公司應於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後正式執行本人帳戶
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後果,
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
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
擔。
5.委託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
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
貴公司核實后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
當日或當時所公布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託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並且負責
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
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
並由貴公司事後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託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
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
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託關係,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
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
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
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后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託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
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託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
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鑒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
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
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
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后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
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鑒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
訂購使用。
15.本委託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
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
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託書的規定對於本人以後委託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
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託貴公司代表本人
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后的決定,貴公司所
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參考之用,並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託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
守,本人在簽訂本委託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閱讀並充分了解本委託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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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姓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
(簽章)
身份證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姓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
(簽章)
身份證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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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立委託書人……
中國國際期貨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協議書
協議書號
甲方: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駐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寶路38號
華夏賓館807-809房
代表:
郵政編碼:200233
電話:021-4360100 807,4729022
021-4726075,4722490
傳真:021-4722490
開戶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石油交易辦事處
銀行帳號:641-4292000143
乙方:
地址:
代表: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銀行帳號: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上海石油
交易所現貨和期貨交易,達成如下協議:
一、為了確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進行,甲乙雙方均須清楚了解並
嚴格遵守《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業務規則》,正確履行雙方
的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已經仔細閱讀並充分認識了甲方提供的《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
一切因乙方看錯
市況而遭受的虧損,乙方完全承擔資金乃至資產抵債的責任,甲方
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作為代理方,甲方有權了解乙方的資信情況。開戶時乙方需出具經營執照
(副本),法人授權書,單位狀況(生產經營狀況、近期財務報表等)等有關資料。
四、乙方為了便於與甲方聯合,除當面填寫“買入(賣出)指令單”外,可再
確認傳真、電報、信函、錄音電話中的任何一種方式作為法律認可的委託方式。另
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簽署《法人授權書》,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權
人的指令。
五、保證金帳戶的設置:
1.本協議簽定后,乙方應在三天內將基礎保證金人民幣壹拾萬元匯入甲方帳
戶開戶,此為本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2.乙方在開具“買入(賣出)指令單”以前,應將足夠的初始保證金匯入甲
方帳戶,初始保證金數額為成交金額的 %,超越保證金數額的指令,甲方沒有
義務執行。交易平倉后,該初始保證金由甲方及時退回。
3.凡屬期貨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對其與成交價的
差價部分,要求虧損方交付追加保證金。如果乙方損失≥100%初始保證金,而
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時前及時補足,甲方有權代為平倉,所有損失和費
用,由乙方全部負責。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傭金(含向交易所交納的交易手續費)為交易額的
‰,乙方負責在買賣合約成交后三天內,向甲方交納代理傭金。
七、現貸合約簽定后,乙方憑交易所成交通知單在三天內通知甲方將貨款/提
貨憑證存入所。如是交收現貨交易,乙方應先提供有效發票再行收取貨款。
八、有關稅金問題,均按照上海市稅務機關規定辦理。
九、協議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託關係,應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待甲方核准並結算帳目
后,立即中止協議。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在追回違約損失的
前提下可中止代理關係,並有加以處罰的權利。
十、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乙方的印鑒需在甲方備案。
十二、此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