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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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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1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進行作業,對於這些作業業主

  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

  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

  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到全部工程后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

  但:

  (a)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承包

  人應從發出移交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的照

  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

  除了20.4款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和損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

  費用彌補此損失與損壞,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

  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

  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報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枉間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引起損失或損壞時,如果

  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彌補損失和損壞,監理工程師應根

  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

  造成了損失和損害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燒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及校成爆發

  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或由工程

  .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使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工程及

  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

  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預見到,或

  (2)能合理預見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採取措施以避免這種力量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範。

  21.1 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

  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進行保險;

  (b)以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的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救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

  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

  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他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在現場

  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的保險收據

  核實支付。

  21.2 保險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並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發出

  了移交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

  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保修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ZO款規定

  的責任承擔。

  21.4 除外責任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 (1)到(4)所列的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

  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

  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2款規定的特殊情

  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用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權

  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僱用的)的行為或

  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

  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

  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

  應予公平合理地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生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屬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電話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

  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工程除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投標書用錄中規定的數額,僅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

  限。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補償負有責任,除

  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為及錯誤適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

  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補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僱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並持續這種保險。但

  對於任何分包人僱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僱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

  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

  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投保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后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

  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

  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准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保瞼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

  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

  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這些保險生效並支付的保險金,

  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

  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1 邀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發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種費用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布的法令、法規或其他法

  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

  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但

  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

  給承包人補償。

  27.1 化石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

  值的其他遺迹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

  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后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

  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

  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並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 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採用的任何承包

  人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並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予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

  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於執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

  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 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

  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1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

  作均不應對:

  (a)公眾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於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

  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業主免予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及其他開支。

  3O.1 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樑受到承包人

  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

  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

  這類運輸盡量限制,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樑適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O.2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

  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交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

  除業主對由於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樑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

  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並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 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儘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的

  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

  要求后,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

  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

  過談判,解決爭端,並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並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

  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於

  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將決定這

  一筆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

  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並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

  知承包人糾紛將在問時協商解決及將從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

  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調。

  3O.4 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

  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

  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許可,並承擔有關費用。

  30.6 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機械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

  人應只同在中國依法成立和登記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機會

  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僱用的任何合

  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

  工作的工人。

  31.2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監理工放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

  任何道踐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為這些人員提供住河性質的其他服務,監理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費用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1 承包人保持現場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並

  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餘材料儲存並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非運走任何廢、垃圾

  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1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移交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

  的承包人的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這使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

  清潔,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在保修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保修期內的義務,將其

  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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