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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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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應簽訂並履行由業主擬定的合同協議,格式附於本合同條件之後(必要對對其

  進行修改)。

  1O.1 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為適當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

  應用銀行保函格式,由業主可接受的銀行開具,數額加投標書附錄的規定。當向補主提供

  銀行履約保函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該銀行保函格式附於本合同條件后。按本條款要求

  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2 履約擔保的有效朗

  同約如保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

  在根據62.1款發出保修證書以後,不應再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並在發出上述證書後

  的14天內應將履約如保退還給承包人。

  10.3 根據履約擔保的索賠

  在任何情況下,業主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

  違約性質。

  1l.l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

  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的資料。承包人而對這些資料的自行解釋負責。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己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

  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為承包人已取

  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

  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檢查和考

  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其他條款

  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查閱地點為_______(地址名稱)。

  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

  料的複製(印)件。

  12.1 反控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費用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

  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投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

  (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開支)及所有為正確施工、

  完成工程並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

  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

  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

  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監理工程師應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發生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款中、

  並且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監理工程師應考慮

  所有由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在無監理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採取的可

  為監理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1 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

  完成工程及保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監理工程師就

  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與否寫明。承包人

  應只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14.1 應提交的施工計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兩份工程施工計劃以征

  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監理工

  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說明提交

  監理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施工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准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監

  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后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

  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如監理工程師

  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訂。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職責

  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

  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

  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其授權的、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監理工程師可

  以隨時撤回批准)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

  人接受監理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監理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

  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

  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監理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 承包人代表的語言能力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

  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理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

  場保持足夠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適當監督

  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普通工。

  16.2 當地的僱員

  根據當地規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盡量僱用當地勞務。

  16.3 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監理工程師看來行

  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監理工程師認為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

  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監理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

  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1 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監理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確放

  樣。

  (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準線。

  (C)與上述責任有關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力。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

  在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除

  非這種誤差是基於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將根

  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監理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

  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基準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

  其他物件。

  18.1 鑽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開挖,除非有關

  此工程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1款規定為這種

  要求發出指令。

  19.1 安全 、保衛和環境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

  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生人身事

  故,及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監理工程師或任何依法建

  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的照明、護

  欄、圍牆、警告標誌以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於其施工

  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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