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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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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前,如需終止雇傭,甲方應在終止雇傭之日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甲方應在期滿之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並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 簽證和其他證件

  1.乙方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2.甲方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執照等必要手續,並承擔費用。

  甲方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乙方具體明確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乙方不負責任。

  3.如果甲方未能為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機動車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並支付每人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乙方公司沒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甲方無法為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乙方公司負擔。

  4.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項目所在國的授權代表。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並通知乙方公司。同時甲方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 乙方公司的義務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甲方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甲方為實施本工程而雇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僱和更換,應由雙方的工地的授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 工作時間

  1.人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甲方與乙方公司授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於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3.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

  第七條 合同工資

  1.人員的月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有效內按以下標準支付(美元):

  (1)半熟煉工,幫廚,服務人員

  (2)熟練技工,廚師

  (3)工長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

  (5)駐地經理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

  (7)高級工程師

  (8)授權代表

  (9)副授權代表

  2.如本合同期超過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資遞增____ %.

  第八條 夜班及加班

  1.根據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員在夜間工作或加班,應商得乙方授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____ 小時。

  2.夜間時間系指從當日晚上9時至次日晨5時。人員夜間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工資;人員夜間加班,甲方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3.小時工資按下式計算:

  第九條 工資和加班費支付

  1.人員工資支付應自人員離開中國____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國____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資為月合同工資的1/25.

  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權代表應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寫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編製工資單,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日後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授權代表審核批准。

  3.工資單審批后,甲方應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日後一天內將工資和加班費以美元支付給乙方。其中:____ %電匯至________銀行營業部乙方公司帳號;____ %支付給乙方公司工地授權代表。若甲方延遲付款應按延遲天數,每天按欠付款總額的____ ‰,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匯款銀行把所需匯款的電傳發至中國________銀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條 稅金

  乙方負責為人員交納中國政府所徵收的一切稅金;甲方負責為人員交納項目所在國政府所徵收的一切稅金。

  第十一條 節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規定,每周的休息日為星期________.

  2.人員應享受項目所在國政府頒布的法定節、假日和中國春節2天,國慶節1天的休假,共________天。

  3.人員每工作期滿1年,享受為期________天的回國年度休假。甲方承擔休假人員從駐地至中國________間的往返旅費。人員工作不滿一年,其實際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工作月數× (x/12)=休假天數

  4.人員在項目所在國的節、假日和中國上述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全部合同工資。

  5.因工作需要並應甲方要求,人員可不回國休假而留在工地繼續工作。但需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年度休假工資及其從工地到________間的往返旅費甲方支付,同時支付人員在年度休假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合同工資和加班費。

  第十二條 預付工資

  1.甲方在每批人員抵達崗位后,即應向乙方授權代表以當地貨幣支付每人相當於________美元的預付工資。

  2.乙方對上述預付工資從人員抵達工地后第________個月還清,每月償還____ 分之一。

  第十三條 動員費

  1.甲方應向人員每人支付________美元的動員費。

  2.上述動員費應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後由甲方隨同人員的機票費以美元一併電匯至中國銀行乙方帳號。

  第十四條 保 險

  1.乙方為人員自其離開中國__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國________之日止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由僱主承擔。甲方應隨同人員的月合同工資以美元一併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美元保險費。

  2.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后,如經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避免甲方為人員在項目所在國重複投保。

  第十五條 醫療和病假

  1.甲方應為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病或因工傷提供免費醫療、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範本(三)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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