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婚姻法》
—讀《21世紀婚姻家庭關係新規制》
婚姻是生命的延續,是社會發展的載體,婚姻家庭關係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文明進步程度,婚姻家庭立法則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的完善程度。
中國古代幾千年來,採用“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法典編纂形式,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遵循“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之說,妻子一方不能提出離婚,丈夫則有“七出”之權,對妻子的保護條款幾乎沒有,男方家庭的權力高高凌駕於女方之上。這在一些文學作品中也有描繪,如《孔雀東南飛》,《氓》等等。
眾所周知,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野蠻落後的封建落後家庭制度,在中國實行了數千年。它不但成了家庭痛苦的一種根源,而且成了社會生活的一條鏈鎖;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數的絕大多數婦女投入奴隸生活的深淵,而且也使大多數男子遭受無邊的痛苦。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社會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發展成為新民主主義社會,束縛中國人民千年的舊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鎖鏈也被合乎新的社會發展的婚姻家庭制度所打破。1950年5月1日,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誕生了,被國外學者譽為新中國“恢復女性人權宣言”。它的鋒芒之指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注意家庭制度,意在建立“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重婚,納妾,童養媳,干涉寡婦再婚,借婚姻索取財務等舊制度的產物在該法中都被禁止。
社會在前進,同時不斷呈現出新的問題,中國立法制度在不斷成熟,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國社會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婚姻家庭法制建設進入“十年動亂”后的恢復和發展階段。1981年1月1日,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實行。它以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同殘存舊觀念,舊習俗做鬥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為基本任務。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頒布了,它標誌着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
社會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道德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凡是道德所譴責的行為,也應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凡是道德所肯定的行為,也應是法律所要求和倡導行為。法律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使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新婚姻法九江社會主義道德所認同的價值取向和婚姻家庭理念上升為法律。
新婚姻法加重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如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棄嬰,尊重父母再婚的權利,擴大了子孫間,兄弟間相互扶養的條件,以及規定了婚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經濟補償權,財產追償權等等。
例如: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增加的內容之一。它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其範圍比虐待要廣范得多。家庭暴力實質上就是家庭成員的一方對他方的虐待,但相當一部分虐待行為不構成犯罪,法律難以對施暴者予以制裁。而且被認為使家務糾紛,個人私事,外人不應當干涉,也難以干涉。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所作的禁止性規定及明確規定對受害者的民事救濟及救助手段,對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能夠真正得到實現將有積極意義。
隨着社會的發展,相信中國的立法制度還會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