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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冠不整者,免入公交車嗎?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近日,《今晚報》組織了一場名為“乘坐公交是否也能衣冠不整、謝絕入內”的讀者討論,討論緣於該報接到了一些讀者的反映。一名乘客說:“我在乘坐801路時,司機竟然讓渾身味道令人作嘔的一名乞丐也上了車,車上的人都躲着走,彆扭死了。”另一位乘客也反映說,經過王頂堤批發市場的646路公交車上,經常能遇到提拿着魚、蝦等水產品的小販乘車,這些“特殊”乘客們把貨物放在車廂通道上,搞得車廂地面及周邊滿是腥氣,致使很多乘客不願上車,結果造成高峰時段有車不能上。

  “衣冠不整,謝絕入內”一向是一些高檔酒店、飯店專用字樣,一度引起了人們對於有關“平等、權利”的話題的激烈的討論。在贊成與反對兩種意見對壘之後,“謝絕”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默許,畢竟高級酒店、飯店並非是任何人都去得起的。但是,城市公交車,作為很多普通市民選擇的出行工具,是否也能夠作出類似“衣冠不整,謝絕入內”的規定呢?現實中出現的尷尬使得這一問題被提了出來。

  從法律角度來看,乘客是無權提出“衣冠不整”者下車的要求。任何人只要向公交公司購買了車票,就是與其訂立了客運合同。只要他不妨礙他人的正常乘車,不要說是乘客,就是公交公司也不能拒絕運送所謂“衣冠不整”者,否則就是對合同的違反,要負違約責任。

  那麼,公交公司是否有權對於“衣冠不整”者拒售車票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我們從公交公司提供的服務的性質上分析,公交運輸是一種帶有公共福利性質的公共產品,是面向社會公眾的公益服務。比起酒店、飯店等不帶公益性質的服務行業來說,其在在簽訂合同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沒有法定理由公交公司不能拒售車票,這是其法定的一種義務。在建設部、公安部1993年共同頒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第四條僅規定赤膊者、醉酒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及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準乘坐車、船,並沒有禁止“衣冠不整”者不準乘坐車、船。法無禁止即自由,購買車票,尋求公交服務是便每個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如果上升到憲法層面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所謂“衣冠不整”者拒售車票,便是對他們在憲法上的平等權利的侵犯。

  但問題還不僅僅於此,因為上面還只是解決了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問題,即在實然上是怎樣。但是本次討論還涉及“衣冠不整”者乘車對其他乘客甚至是大多數乘客權利的侵犯,因此我們還要解決的是應當不應當限制其乘車的問題,即在應然層面上的問題。

  首先,我們看看乞丐上車的問題,乞丐應當是最“不整衣冠”的人了。但是,沒有人天生想為乞丐,除非一些所謂的“假乞丐”,這是一種天生的缺陷與後天的環境造成,相信乞丐和許多“衣冠不整”者一樣並非就自願不整衣冠,實在是一種生活所迫,當然也有些人是生活習慣。但不管如何,讓“衣冠不整”者上車對於大多數乘客而言損害的只是他們姑且說是“審美”的權利和“聞聽正常氣味”的權利。但如果不讓他們上車,損害的是“衣冠不整”者享受公共交通服務的權利,這是一種更為重大的權利。面對少數弱者的更為重大的權利,我們有什麼理由說,多數人的權利就一定優於少數人的權利呢?畢竟,“審美”的權利和“聞聽正常氣味”的權利可以暫時放棄並不帶來多大的損害,而享受公共交通服務的權利卻無法替代。

  其次,我們來分析提拿着魚、蝦等水產品的小販的乘車權利。其實,筆者認為,這些不應列入“衣冠不整”者範圍內,因為他們不僅是以“衣冠”,而且是以提拿着魚、蝦的行動影響他人。他們不僅影響了大多數乘客“審美”的權利和“聞聽正常氣味”,而且從實質意義上講,由於這種惡劣的氣味已經影響到乘客身心健康、影響到大多數乘客正常乘車的權利。因為這些乘客把貨物放在車廂通道上,搞得車廂地面及周邊滿是腥氣,致使很多乘客不願上車,結果造成高峰時段有車不能上。這時便涉及少數人乘車權利與多數人乘車權利之間的博弈,我們認為當然要優先考慮多數人乘車權利,兼顧少數人乘車權利,比如在高峰時期間禁止其止車,可開設不同價格的車次;公交公司也要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如司機及時清掃車廂,保持車內衛生;這些乘客本身也要注意影響,做好包裝等等,儘可能不去妨礙他人的權利。

  從這場討論中,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要在國民心目中培養共和的理念。民主的觀念歷經多年的傳播,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共和的理念卻知之甚少。民主是指由大多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當家作主。而共和卻是指不僅僅要關注大多數人的利益與主張,少數人的利益與主張也不容忽視。這是因為:一是大多數人決定認為正確的事情,也許只是在某一小範圍是正確的,放到更在範圍也許並不正確。前些年廣東一些地方農村投票剝奪出嫁女應有的享受村裡福利的權利便是一例證。二是從歷史長河來看,往往有時真理只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這一事實屢屢為歷史所證。三是多數人有時是盲目、愚昧的,形成一種集體無意識,希特勒何以上台與文化大革命的悲劇是最好的詮注。最後,人之為人,有一些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自由與權利,諸如生命、健康、安全等等。

  當一個社會,不僅民主觀念深入人心,而且共和理念也家喻戶曉,當大多數人的權益得以維護,少數人的利益也不隨意被忽視時。我們才可以說這是一個文明的社會、法治的社會。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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