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這個都市,真是讓人煩惱,竟然吃不到豬肉。並不是沒有供應,而是豬肉基本上都注水了,不管是早市,還是大型的超市,不管是不是品牌。用手指一粘,沒有一點豬油的粘性,肉買回家,想炒個肉片,卻成了水煮肉。
我們經常看到相關政府部分出重拳打擊的報道,但是沒有用,為此政府也想了很多的辦法,有嚴格的屠宰、檢疫規定,但是還是沒有用。
小時候,家裡窮,每年只有春節和端午節可以吃肉,大了,依然覺得吃肉是件享受的事情。出於個人的私利考慮,我也在想辦法治理注水豬肉。我不能象記者那樣跟蹤報道問題,不能象政府機關的人,可以依仗職權去查。所以只能從宏觀上考慮問題,以下是我的治理辦法。
1、改事前檢疫為事後檢疫
由生豬到豬肉,這個過程,我們相信應該有很多的檢疫過程,連在早市上賣的肉也都是蓋過章的,但是這些檢疫看樣子已經流於形式了,否則注水的豬肉不會這樣橫行。
事前檢疫容易造成權利尋租。檢疫人員對其檢疫的結果並不承擔任何的責任,而這個檢疫結果對某些人/單位又是必須的,那麼就很容易將這個結果拿去賣錢。
事前檢疫使注水豬肉合法。因為一切手續都是齊全的,注水豬肉就可以大搖大擺走進各大商場,追究起責任來,誰都沒有錯,打起官司來,顧客也不能勝訴。
既然事前檢疫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會帶來負面的影響,那就撤銷掉好了,還可以為納稅人減輕一些稅賦,減少政府機關腐敗的幾率。
2、增加懲罰性賠償
在我國的民事賠償制度為“填平原則”,即損害多少就賠償多少。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買到假貨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便是雙倍賠償在現實中也很難實現。這樣的一些規定不利於打擊注水豬肉。
往豬肉里注水其實目的很簡單,就是將水買到肉價,無非是多掙幾兩銀子。為了幾兩銀子而將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不顧,是因為他們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的責任。那麼我們治理起來也就簡單了,“加大處罰的力度,讓他們得不償失”,這種賠償是延及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也就是說商場也要承擔責任的,象國外那樣動輒是數百萬的賠償。
3、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的治理框架設計
事前檢疫改事後檢疫比較簡單,不蓋那些章,大家都省去了麻煩。但是我們目前沒有處罰性賠償制度,這個也不是太難,可以先由最高法院出個司法解釋應急。
沒有事前的檢驗,豬肉的生產者和銷售就要對產品的品質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出現質量問題,兩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巨額的賠償責任,大家各自都會切實把好質量關,不可能再往豬肉里注水了。
任何消費者,不管他是不是知假買假,如果發現豬肉里有注水,都有權主張權利。通過訴訟,他們可以獲得高額的賠償,消費者會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個主張權利的過程,沒有任何可以尋租權利的空間,解決的過程將是公正的。你說豬肉注水了,就要提供證據,消費者自行去找檢驗機構,因為不存在任何厲害關係,檢驗結果會公正,主張權利通過的是司法程序,這也是比較公正的。
整個治理框架中,政府行政機關不需要做任何事情,有效解放了他們“繁忙的公務”,所有費用都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有效節省了行政費用。
這樣的治理相信半年後,我們一定能吃到真正的放心肉了,如果還是吃不到,你可以將賣肉的商場起訴了。去鄉下買豬,自己找人屠宰,這總放心了吧。沒問題,你可以這樣做,因為獲得的賠償足夠你這樣折騰一輩子。
這個治理注水豬肉的辦法當然可以引申到其他的產品領域。
本文為嬉戲之作,僅作為茶餘飯後的談資而已,諸位看官莫要當真,莫要傳播。
作者:周郎,電子郵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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