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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淵源辨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關於北魏律淵源中拓跋鮮卑的民族習慣問題。

  探討北魏律淵源的所有論著,對此均未涉及。筆者以為,作為北魏政權主體的鮮卑拓跋部族的傳統習慣,是北魏律的重要淵源之一。

  鮮卑拓跋部有着自己悠久的歷史。早在中原華夏族由原始部落時代向階級社會演進時,他們的先祖就已經在我國東北大興安嶺北段的大鮮卑山活動。後來,鮮卑拓跋部在由東而西再南遷的漫長過程中,逐步向文明時代邁進。西晉末年,拓跋部成為塞上的一支強大的部族,其首領猗盧接受晉朝廷敕封的"代王"稱號,以盛樂(今內蒙古和林格爾縣)及平城為中心建立起初步形式的國家政權。在漫長的氏族部落時代形成的拓跋鮮卑的傳統民族習慣,也成為鮮卑國家的習慣法。史稱:"穆帝(猗盧)時,劉聰、石勒傾覆晉室。帝將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16)

  到什翼犍繼代王位時,拓跋鮮卑國家進一步完善,於建國二年(339年)公布了拓跋政權最早的成文法律。其內容見於《魏書·

  刑罰志》記載的有:"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聽與死

  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由此可知,此次公布的法律是在早期拓跋政權習慣法的基礎上制訂的,雖然也帶有模仿中原漢族政權制度的痕迹,但其主要淵源顯然是拓跋鮮卑部族的傳統習慣。其中准許犯死罪者獻金馬以贖,及民相殺者,可用馬牛和送葬器物了結糾紛等規定,就是我國民族習慣法"以罰代刑"特點的反映。氏族部落時代盛行的血族復仇習慣,到氏族社會末期逐漸被以物贖罪所取代,即向被害人或其親屬給付馬牛、穀物等實物以代替處罰。這在社會經濟極其落後,物質財富極為貧乏的情況下,已經是一種極大的懲罰。例如,我國北方游牧民族習慣法中,都有"賠命價"的規定。除拓跋鮮卑部族習慣法的上述規定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習慣法中有"殺人償馬牛三十"(17)的法條;遼王朝早期刑法規定:契丹人與漢人相毆,致漢人死亡者,"以馬牛償之,弗誅也"。(18)此外,四川涼山彝族習慣法關於殺人罪的處罰,也根據犯罪情節和被害人的身份等級,規定了不同的賠命價的金額。(19)

  北魏和代國是一脈相承的。拓跋鮮卑部族的傳統習慣和包括早期拓跋政權習慣法在內的代國法律,也必然為北魏所承襲。當然,在民族大融合的進程中,在中原漢族先進文化的影響下,遵循優勝劣汰的客觀規律,拓跋鮮卑傳統的民族習慣和早期的習慣法,一部分因其野蠻和落後,或失去了其賴以存在的社會環境,而逐漸被淘汰;另一部分則保留了下來,有的習慣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與漢族文化相結合演變為北魏法律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制度。因此,與後世遼、金、元法律直接淵源於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的民族習慣和中原王朝"正統"法律一樣,拓跋鮮卑的民族習慣,也是北魏律的重要淵源之一。

  北魏社會具有明顯的早熟性,舊制度的殘留有其適宜生存的環境和土壤。加之北魏前期基於"胡漢分治"的基本國策而形成的"一國多制",使拓跋鮮卑的某些習慣法在一定範圍長期通行,法律制度也明顯地帶有鮮卑傳統習慣影響的痕迹。正如《南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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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虜傳》所載:北魏自"佛狸(世祖太武帝)以來,稍僭華典,胡風國(漢)俗,雜相揉亂"。如民相殺償馬牛的習慣法,曾通行於北魏前期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朝達半個世紀之久。由於它助長了民間私鬥仇殺的風氣,有礙於北魏統治者正在着手建立的法制秩序,才於太延元年(435年)明令廢止:"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統攝,平政理訟公卿之所司存;勸農平賦,宰民之所專急;儘力三時黔首之所克濟。各修其分謂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為治?越職侵局,有紊綱紀;上無定令,民之何從?自今以後,亡匿避難,羈旅他鄉,皆當歸還舊居,不問前罪。民相殺害,牧守依法平決,不聽私輒報復,敢有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同罪。"(20)

  在行政立法方面,北魏雖自太祖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備置百官,封拜五等(爵位)。"(21)但職官和爵位的名號都十分混亂,帶有濃厚的拓跋鮮卑原始習俗的色彩。如官吏稱號,"多不依周漢舊名,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以民事,皆擬遠古雲鳥之義。諸曹走使謂之鳧鴨,取飛之迅疾;以伺察者為候官,謂之白鷺,取其延頸遠望。自余之官,義皆類此"。(22)

  特別是在北魏中央職官體制中,始終保留着一種具有氏族部落聯盟時代貴族元老會議性質的特殊機構,即前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官"和後期的"八座"。這些機構由特別身份的貴族組成,居於國家政權的中樞位置,擁有重大國策的議事權和決定權。這在我國古代中央政權體制中是不多見的。其淵源可以追溯到拓跋部落聯盟時代的"八部大人制"。

  鮮卑拓跋部族的"八部"體制,創始於部落聯盟時代的獻帝(拓跋鄰)時期。獻帝將"王室"直接統轄以外的"國人"分成七個部分,分別由其七個兄、弟統領,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姓(部)",(23)諸部之長稱為"大人"。(24)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聯盟的主幹力量,也是後來拓跋國家政權發展壯大的基礎。拓跋政權入主中原之初,基於鞏固政權和保持拓跋貴族特權的需要,在職官體制上採取了雙軌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漢族國家的政權結構,一方面繼續保留着拓跋部傳統的部落組織形式。《魏書·

  官氏志》載:天興二年(398年)"置八部大夫……等官。其八部大夫,於皇城四方四維面置一人,以擬八座,謂之八國。"《魏書·

  食貨志》亦記:"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為畿內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此處的"八國"顯然是沿襲過去八部的傳統設置。當然,它已不再是氏族部落的劃分,而是實行於拓跋部的依地域劃分的政權機構,以區別於中原地區的州郡建制。八部"大夫"也只是借用了中原官制的名稱,拓跋部仍習稱其部大夫為部帥或"國部大人";(25)其所轄拓跋部民則稱國人或八部民。(26)可見,八國制及其部帥的設置,是拓跋部傳統的八部大人制的延續。八部帥在朝廷"擬八座",擁有執行八座職務的權力,是除皇族外最為顯貴者,在拓跋貴族中居於特殊的地位。

  隨着漢族上層分子與胡族貴族的進一步合作,太宗明元帝於神瑞元年(414年)"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署三屬官,總理萬機,故世號八公雲";(27)又據《魏書·

  長孫嵩傳》:"太宗即位,(嵩)與山陽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車門右,聽理萬機,故世號八公"。據此,八大人官與八部大夫是有區別的。八部大夫的本職是拓跋部的部落帥,只能由拓跋貴族擔任;而八大人官則包括漢族上層人士,是輔佐皇帝處理政務的朝廷中樞。八大人官(八公)的稱謂顯然淵源於拓跋部古老的八部大人制;但八公之號又是沿襲魏晉舊制。(28)故八大人官的設置,既適應了民族融合的時代潮流,也反映了傳統習俗對行政立法頑強的影響。

  "八座"本非胡制。據《晉書·

  職官志》載,其制始於東漢,以尚書令、僕射及六曹尚書合稱"八座",魏晉南朝因之。北魏前期似有沿襲八座制度之意,故此才有"置八部大夫……,以擬八座"之舉。但由於胡漢雜揉造成行政立法上的混亂和滯后,尚書台等機構時興時棄,八座之制遲至孝文帝改革時才得以確立。孝文帝厲行改革,任用原南朝世族王肅主持行政立法,依魏晉南朝之法改定官制,創立了"九品三十級"的職官品級制度;(29)同時,又按中原漢族王朝的模式改革了封爵之制,力圖廓清北魏行政法制中原始部落殘餘的影響,標誌着北魏前期的雙軌制向單一體制的轉軌。然而,改制的推行卻面臨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即如何在新的政權體制下繼續保持拓跋親貴的特權地位。鑒於過去的八部大夫、八公議事等形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現實的社會環境,北魏統治者選擇了烙有中原漢制標記的八座之制。此項設施可謂一舉三得:一是符合仿行漢制的改革潮流;二是通過擴大八座的職權,保持了過去八部大夫、八公議事的權力及拓跋貴族在國家政權中的特權地位;三是借八座之"殼",行承襲拓跋貴族議事制的內涵,滿足了拓跋貴族在心理上對部落時代元老民主議事制的依戀和懷舊之情。因此,北魏的"八座",遠非魏晉時期的八座可以比擬。它對重大國策擁有廣泛的議事權和決定權。稽諸《魏書》,北魏八座的議事範圍包括議封爵賞賜,議重大經濟政策,議官員任免,議刑律,議禮樂,議遷徙移民,議南伐戰爭與換俘等事項。

  由此可見,在北魏行政法制中長期保留着相當濃厚的原始軍事民主遺存。從八部大夫、八公議事到八座,實際上都帶有貴族元老會商議事的形式和特質,與部落時代的八部大人議事制有着明顯的淵源關係。它們典型地反映了拓跋部族傳統習俗對北魏法制根深蒂固的滲透和影響。拓跋鮮卑的民族習慣為北魏法制的重要淵源之一,此乃一項有力的例證。

  此外,北魏朝廷設有與中央司法官廷尉和都官尚書(隋唐刑部尚書前身)並列的"三都(內都、中都、外都)大官",通常由皇子皇孫、王侯勛貴擔任,執掌"聽獄察訴",凡"論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30)這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所沒有的。早期的三都大官是在胡漢分治的體制下設置的,主要負責審理拓跋部民之間的辭訟。其司法活動具有部落首領處理其部民糾紛的傳統特色。據有的學者考證,(31)三都大官同時設置6人,在品秩和行使職權上沒有高低之分,頗有部落元老民主議事之遺風;在審訊時"不加捶楚";(32)且大多數能做到"鞫獄稱平",(33)

  "號為公正"。(34)由這些身份獨特而地位顯赫的司法官"坐朝堂,平斷刑獄"(35),正是北魏司法保留過去拓跋鮮卑部落首領"坐王庭決辭訟"(36),處理部落成員糾紛和罪錯遺俗的反映。

  隨着北魏在中原地區的統治日益鞏固,民族融合進一步形成,三都大官的部落制色彩逐漸淡化。漢族官員開始躋身三都大官之列,標誌着北魏前期胡漢分治的司法體制,逐步向以拓跋皇帝為首的胡漢聯合統治下的單一司法體制轉軌。至孝文帝改制時,於太和十五年(491年)廢除三都大官,以大理寺卿取代之。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統治者始終保持着氏族部落時代敬老憐幼的習俗。歷代皇帝經常巡視各地"親見高年",並賜給爵位和衣食。類似記載,史不絕書,可見並非完全是史家溢美之辭。在這種原始民主遺俗的影響下,北魏法制出現了一些獨特的制度。例如,我國古代設有百姓直接向朝廷申訴冤屈的直訴制度。但無論是"撾登聞鼓"、"邀車駕",或是唐武則天創置的"匭函"以納訴狀等方式,都是朝廷被動受理申冤。而北魏除設置登聞鼓外,還特地建造了"申訟車",由皇帝或執政的皇太后親自乘車巡行京城,主動受納冤訴。此外,北魏首創"存留養親"制度,也是敬老憐幼的原始遺風與漢以來儒家提倡的忠孝仁義思想相結合的產物。它規定:"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十七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37)此項制度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承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