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茂玉* 程 懿**
(西北政法學院 陝西西安 710063 南京陸軍指揮學院 江蘇南京 210045)
【摘 要】在當今世界的法律發展中,改革是一種最具普遍性的形式,為了儘快趕上先進國家或建立起新的社會制度,俄羅斯系統構想司法改革,通過多年努力,終於取得了豐碩成果。豐富、具體的經驗材料和特殊的理論和實踐儘管是在俄羅斯的特定條件下生成的,但卻是使俄羅斯的法律從歷史走向現代的重要因素,這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關鍵詞】 俄羅斯司法改革 變化 成果 借鑒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form.I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efforts.Although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modern.Most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當我國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在熱火朝天地探討我國司法改革的同時,我們的鄰國——俄羅斯並沒有停滯,它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着司法改革。儘管各國歷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異大,但並不代表對我們無任何借鑒意義,這種借鑒我們認為不應是照搬照抄,而應是科學的法律移植。正是基於此,我們擬對俄羅斯司法改革作一點評,以期為我國未來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許參照和借鑒。
一、俄羅斯司法改革的驅動因素
我們知道,世界各國的法律總體上可為兩大法系——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羅斯的法律總體上應歸入大陸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陸法的一些基本特徵:第一,強調議會立法(實質上是專家立法,只是加蓋了議會的橡皮圖章)。在司法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國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創造新的法律。第二,強調國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訂統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極少遵從先例。即在審理一個新案時未必要按照別的法院以往對類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決。
法律變遷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發生,它可以是不同行為主體引進一系列規則的結果,也可以發生在幾種既有法律體制的競爭過程中,還可以強行從外部改變舊的法律制度。前兩種均是法律自然演進型變遷,第三種則為政治過程所決定,具有強制性,是大部分后發國家所普遍採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實際上是政府為尋求制度效率改進而進行的一種既有的秩序治理結構的主動調整,包括大規模的變法、立法及其相關支持制度(司法系統)的改革和完善。經濟轉軌國家大多採用此種模式。
俄羅斯的法律在轉軌時期處於非均衡狀態,而且變化迅速。蘇維埃政權時期司法機關活動的主要目的是“保衛無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國家利益”。自從俄羅斯聯邦獲得國家主權之後,司法權力機關的主要職能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當然,同時還保留了保護社會和國家利益、確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能正確適用法律。計劃經濟時期的舊的法律已經不適應私有化之後的商業實踐,而新的法律又由於政府行為的不確定性而難以實施,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法律戰爭”。由於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並且形成各種行政法規繁多且相互衝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體系。在俄羅斯有三個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憲法法院。人們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個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質不高而且腐敗,同時訴訟費用很高;律師知識結構老化;警察缺乏執行能力,且常常與黑幫串通一氣。低效率的司法體系使訴訟的成本高昂,俄羅斯公民和私人團體反而規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諸於私人仲裁機構甚至黑幫。③漏洞百出和過時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時成為"被俘獲"的政府。政府由於缺乏法律約束,常常對特殊壓力集團或"行賄"的私人團體給予特殊的立法保護,使俄羅斯產生了許多"特殊法",政府的這種立法的隨意性為其腐敗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計劃經濟或“人治”環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極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對於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來說,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想從字面上死的法條轉化為“行動中”的“活法”,就必須創造民眾對法律的需求,一般來說,按傳統經濟學家的觀點,法律規則應該由公共部門來供給和實施,但是這需要一個高效率的公共部門,對俄羅斯來說就意味着要加強警察、法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力量,培訓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統,這是一個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適應俄羅斯的現實,要想使俄羅斯儘快從私人規則私人實施的混亂局面中掙脫出來,一個相對低成本的局部最優選擇是先由政府供給簡單明了的法律規則,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隊伍,鼓勵公共法律的私人實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譽之後,再加強和改革司法等執行系統,過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實施階段。如此,則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會拓展生產邊界,使政府稅源增加,並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勵去進一步改革政府體制,走上國家治理結構的最優均衡。具體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實行,則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為必需了。
二、俄羅斯司法改革進程、目標和任務
(一)改革進程
司法改革構想是俄羅斯聯邦在1991年獲得國家主權之後通過的,是一項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為俄羅斯國家政權三大分支機構(還有執行權力機構和立法權力機構)之一的司法權力機構的計劃。《俄羅斯聯邦司法改革構想》(以下簡稱《構想》)的通過,標誌着俄羅斯當代司法改革的開始。1991年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發生了劇變,這些變化極大地影響着國家法律制度的變化。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作為國家法律改革乃至社會總變革的一部分,與法律改革和總變革在相同的指導思想下進行,在同一軌道上發展,實現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帶有社會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徵和缺陷。俄羅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狀況有了很多新的變化。
第一,俄羅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國際準則的法律基礎。最近幾年,通過了俄羅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羅斯民事法典、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勞動法典、俄羅斯行政違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聯邦最高法院的活動符合國際慣例。俄羅斯法院在工作中廣泛採用公認的原則和國際法準則以及作為俄羅斯法律系統組成部分的俄羅斯國際條約。
第二,俄羅斯司法權力機構擁有一切必要的國家權力標誌。對於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領導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無例外地必須遵守。俄聯邦全境都必須遵守。在負責對法律法規的內容實行監督的同時,俄司法權力機構現在又被賦予一項嶄新的權限。法院現在有權積極地影響立法和執行權力機關的行動與決定,發揮“平衡”作用。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確保統一執行聯邦法律及建立俄羅斯統一法制空間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權力機關還可以通過司法確保社會衝突的解決。也就是說,它是國家的一支穩定力量,能夠保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並使社會避免社會衝突。法官作為司法權力唯一體現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質和訴訟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獨立性,不受其他政權分支機構和官員的影響。
第四,俄羅斯對司法系統撥款的辦法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為實施俄聯邦政府通過的《2002年至2006年發展俄羅斯司法系統》專項計劃撥出448.65億盧布的財政預算。這項計劃已在實施中。2002年對法院的撥款比前一年增長79%,今年還將增長34%。去年新建了258個法院大樓,修復596座。俄羅斯政府正努力使對法院的撥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獨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標
從以上變化可以看出俄羅斯已以濃縮的形式規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標,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權運行價值取向的改變。改革前,司法機關活動的主要價值目標是保護作為社會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國家及其利益,這與當時的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國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調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體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務突出個體作為獨立的經濟利益的代表者,並使這種利益免受國家的各種干預。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護個人免受國家機關的專橫。這種價值取向是俄羅斯向市場經濟過渡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必然結果。當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自由是市民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時,這些價值必然躍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機關的改革。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司法機關在國家機構中作為獨立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有權威的力量,並且在各種國家機關的相互關係中,確立法院的優勢地位,改變過去那種法院從屬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甚至也從屬於檢察機關的狀況。
最後是司法制度的改革。為了確認和保障主體的權利和自由,為了確立法院的權威,必須進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審的實施,在訴訟活動中引入辯論制,以及證據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務
俄羅斯為了實現上述司法改革目標,司法改革的任務是艱巨而繁重的:(1)在確認和保障人權方面,堅定不移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公民在訴訟過程中的憲法權利;確認在法定情況下,每個人享有由陪審法庭審理他的案件的權利;增加對公職人員的不法行為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機會;建立對採取強制措施和其他訴訟強制手段的合法性的司法監督;在刑事司法領域,法院的作用不再服務於同犯罪作鬥爭這一目的,代之以更加中立地通過實施刑法,保護社會免遭犯罪的侵犯、保護與刑事司法有關的公民的權利和利益。(2)在司法機關建設方面,在刑事和民事訴訟立法中按照科學的法律精神確認司法機關組織和活動的民主原則和具體規則;提高對法院、檢察機關、內務機關、偵查機關的物質技術保障水平,以及對被委以重任的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物質、生活和社會保障; 保障司法機關活動及司法統計活動的可靠並提高其公開性;完善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的保障體系,實行法官終身制。(3)在訴訟活動中重建有陪審的審判,實行辯論制、貫徹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以及對刑事被告人的無罪推定原則;對不同的訴訟規定不同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原則等。
三、俄羅斯司法改革的成果
由於改革經過了細密的籌劃,有系統的設想,司法改革方向是對路的,俄聯邦通過這些年來的改革取得了驕人的成就。尤其明顯的成就是法院的變化。一句話可概括為“體系不斷完善,地位進一步明確,作用有所提高。”首先,幾年來,俄聯邦相繼制定了聯邦《憲法》、《法官地位法》、《憲法法院法》、《仲裁法院法》、《最高法院法》和《軍事法院法》等相關法律,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了各法院的設置、職權、地位、 作用和相互關係,為法院機構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基本完成了法院體系的建設。如1990年10月成立了憲法法院;仲裁法院1992年始建,1995年已成體系;普通法院中的最高法院的組建基本完成。這就為法院的獨立、作用的發揮和權威的形成奠定了組織基礎。其次,形成了有助於司法獨立的一些觀念和原則。比如,全部國家權力被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法院享有了國家的一部分重要權力,在國家機關體系中有了自己的地位;法院和法官曾經必須履行的以各種形式向其他機關彙報的義務被廢除了;法官不參加政治活動也成為一項法律原則,等等。再次,擴大了法院的管轄範圍。其中,法院在審查代議機關、行政機關的行為和決定的根據及合法性方面的權力明顯地擴大了,例如,憲法法院有權審查各級各類法律文件、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採取的措施是否違憲。法院甚至被授權審查實施軍事偵查活動的軍事機關的行為和決定的根據及合法性,這種審查對俄羅斯法院來說曾長期是審判權行使的禁區。最後,一些法律直接確認了法院、法官地位。如1992年通過的《俄聯邦法官地位法》中有關防止任意中止和終止法院權力的規定,使得法院能夠免受很多干擾獨立地行使審判權;規定了選任法官的程序,這一程序將有效地防止那些業務和道德素質方面不稱職的人進入法官隊伍,保障了法官的素質;規定了法官協會的建立,以協調各種關係,並充分發揮法官團體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舉措的出台,對提高法院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與立法權、行政權相同的權威方面有積極的意義。在法院、法官發生較大變化的背景下,俄聯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謂之“矚目”,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獨立性初步形成。各級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審理中,頂住了其他機關的公然壓力,依法獨立地做出了判決,贏得了全社會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採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權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擴大和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建立起了對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憲法權利的審判監督;擴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利;提高了對發現、搜集、調查訴訟證據活動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訴訟中“有陪審的審判”(即陪審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過程中,人們對陪審制寄予了厚望,認為它是全部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對培養所有的訴訟參加人的現代法律意識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即使是通過陪審法庭的審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會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審判、公正的裁決,接受懲罰是應當的,從而建立起對法律的信賴和對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過建立和實行陪審制,保障法院應有的、相對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獨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實行人道主義,保證司法公正。人們把陪審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環節。《構想》建議應由陪審法庭審理應當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來,已經有聯邦的十個主體開始實行陪審制。
第四,建立了較為廣泛的國際聯繫,以求得支持與幫助。早在1992年,作為俄聯邦司法改革首倡者和協調人的俄聯邦總統國家法制局就與一些外國的和國際組織建立了聯繫,以便就有關司法改革的問題進行對話和交流。俄羅斯曾將訴訟程序的法律草案送交美、德等國的大學、法學研究機構以及聯合國的有關委員會徵求意見,聯合國的代表也到俄羅斯進行了考察,並對俄羅斯司法改革的現狀和前途進行了全面而詳盡的報告。報告稱俄的司法改革是具有重大意義的措施,呼籲國際社會給予最有力的支持,特別是物質上的幫助。美國、奧地利、英國、法國等國家先後接待俄法學家、法官 、行政官員和記者進行為期1-3周的考察,以實地了解這些國家的訴訟程序和技術,接受培訓。美國還對俄羅斯的司法改革給予了資金和物質、技術上的支持。
第五,建立了俄聯邦總統司法改革委員會。為了順利推進司法改革,俄聯邦總統司法改革委員會這一諮詢機構建立。其成員均由總統在聯邦法院和行政機關的領導人、著名學者和法學家、法學學術團體的領導人中任命。該委員會在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總檢察院,以及法官協會、律師協會的參加下開展工作,負責協調俄聯邦有關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員會在實現《構想》方面的活動。委員會分析有關改革的情報信息,提出進一步發展的預測、規劃和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司法改革問題的法律以及總統的命令和指示;採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司法改革進程中的協調一致,促進他們各自作用的發揮;為俄聯邦總統提供在推進司法改革方面開展國際合作的建議。司法改革委員會的建立標誌着俄羅斯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入。
結 束 語
當今世界的法律發展中,改革是一種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以及社會發生巨大變革的國家,為了儘快趕上先進國家或建立起新的社會制度,更是圖強走上改革之路。我們的鄰國幾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為法律發展的無條件與有條件性的統一提供了較為豐富、具體的經驗材料,這些特殊的理論和實踐是在俄羅斯的特定條件下生成的,凝結了俄羅斯人的法律經驗和智慧,是使俄羅斯的法律從歷史走向現代的重要因素,也成為進一步發展的必要環節。司法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設計、統籌安排,使每一項具體改革措施成為改革全局的有機組成部分,並通過每一項措施的採取推動其他改革的展開,進而達到全局的成功。我們撰寫此文的目的在於將我們的鄰國司法改革的經驗介紹過來以求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參照。
*本文原載於《行政與法制》2004年第7期,此處有增刪。
參 考 文 獻
〔1〕諾斯:《制度、制度變遷和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
〔2〕傑弗里·薩克斯,楊小凱:《俄羅斯的憲政轉型》,載《經濟學消息報》,2000年3月3日。
〔3〕張文洲、李藝:《蘇聯國事風雲錄》,經濟日報出版社1996年版。
〔4〕《俄羅斯法律特點》,俄羅斯《獨立報》,2002年1月。
〔5〕《俄羅斯司法》,1996年第5期,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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