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是我們黨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長期歷史經驗得出的基本結論,是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也是這次全會立論的重要理論基礎。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逐步深入、逐漸清晰、不斷深化。今天,我們更加深切地認識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性質和宗旨,決定了我國社會的基本矛盾是非對抗的,決定了我國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決定了我們黨有責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過和平的、漸進的方法,通過有領導、有步驟、有秩序的調整和改革,解決各種社會矛盾,決定了社會和諧是我國社會矛盾存在和解決過程的基本形態,也就是說,我國社會在本質上是和諧的。但是,這種和諧並不會自然而然地實現,需要進行長期不懈的艱苦努力。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進步的,這就要求我們科學分析影響我國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和諧,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自覺追求的價值目標,又是持續推進、不斷實現的歷史過程。
按照社會和諧這一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決定》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兼顧了“大社會”和“小社會”兩個方面。作為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我們所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整體和諧的社會,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價值目標與創造性實踐相統一的漸進的歷史過程,需要貫穿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整個歷史過程,體現到黨和國家的一切重大決策、改革舉措和全部工作之中。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現實課題,我們所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主要着眼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四位一體總體布局中的社會建設,旨在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積極化解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矛盾,努力形成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這就要求我們在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實踐中,既要放眼“大社會”,從“什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視野和戰略高度來認識、來思考、來謀划,始終按照有利於促進和實現社會和諧來統籌考慮我們的戰略規劃、決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又要着眼“小社會”,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着力發展社會事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完善社會管理、增強社會創造活力,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