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處平權】
按照名詞解釋的話權利有一個比較公認的說法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範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係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或認可。理論的言詞總是具有一定的完美性與理想性,現實卻絲毫不留餘地把完美與理想背後的殘缺與冷酷暴露無遺,——因為從來就沒有平權可言,至少來說在凡塵俗世就是如此。
自古以來人一出生三六九等就早已劃分,你生在帝王之家或是金玉滿堂之屋與生在貧賤之家或是家徒四壁之屋是截然不同的。一個人不攀登到擁有權利之時我想絕不會謳歌權利的平等,擁權之前自由是無處可展的。那些站着說著“人人平等”與處處有自主權的人也不腰疼,吃了葡萄還一味大肆談論葡萄的一股酸啾啾味。對於一個“手無寸鐵”之人來說好似連擁有權都被剝奪了,哪裡又還能戰爭?哪裡又還能尋找到平權?當然,這裡是除去那些可以有卻不加以利用之人之外。因此,可以斷言道,——一個人未到自我能有些許權利之時是不存在權利的,更別談平權。換言之即是一個人的地位決定了一個人的權利,哪怕作為一個權利的傀儡。無論生在官宦之家或是帝王之室,平權是永遠不可能產生的,地位決定了權利,權利又決定了待遇。當然這裡也不排除人為造成的不平權。
我們從一出生開始貧窮富貴高低貴賤早已被區分開了,有錢你可以走後門上名校享受豐厚的教育資源(不排除非名校也有寶貴資源可享,但非名校又有幾個像樣或是負責的老師,更何況學校的待遇往往是與名氣成正比的),有錢可以買權,甚至於將貧窮低賤一併收購,有錢你可以享受最好的醫療(必要時買權還是常有的手段),這倒說明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事實一點也不假。難怪俗語說“人死得窮不得”我想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有權之人還能夠隨意扭曲事實,能夠把黑的說成白的,假的說得十分逼真,那些什麼“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不過是一句戲謔之語,一到關鍵之時還得看權利說話。如此現實,哪裡可有平權可言?
古時不準女子入學,如今女子入學高齡之後又成了難嫁的“剩女”。以前是不平權,如今卻成了權平人不平,怪哉怪哉!古時人們能夠在三六九等極其明顯之下苟延殘喘忍氣吞聲地活下去也顯得十足奇怪,不過,也正因為如此才形成了我們至今一直傳承着的“以和為貴”這個法寶,有了這個法寶之後也顧不上自己是否有權利可言了,何事以忍氣吞聲為行動,以和為主要目的,平權次之,或者次次之,我們非但不覺得奇怪,反而覺得這是一種美德,大談及到人不能夠忘本,生怕丟了這麼一個法寶,於是,我就覺得奇怪了。為何守住糟粕緊緊不放?難道是沒有更好的糟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