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科委歸口管理、監督全市科技成果鑒定工作,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本市重大科技成果進行鑒定;負責認定本市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科技成果鑒定的資格並實施管理。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
2、科技成果鑒定分為會議鑒定、檢測鑒定和函審鑒定三種形式,三種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具體操作程序見《鑒定規程》),會議鑒定的同行專家不得少於7人。
3、參加鑒定工作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3.1 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狀況,並在這一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3.2 具有比較豐富的經營管理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3.3 具有高級技術或技術經濟專業類職務,特殊情況可聘不超過1/4的中級技術職務的業務骨幹。 被鑒定項目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託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加對該 成果的鑒定。
4、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結論,並對做出的評價結論負責。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有義務和責任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保守其技術秘密。
5、科技成果鑒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1 是否達到鑒定申請方提出需要鑒定的技術內容和指標;
5.2 技術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5.3 創新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5.4 轉化的難度和風險;
5.5 存在問題和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