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定縣春暉公益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感恩盡孝”、“飲水思源”、“反哺故土”、“回報社會”的中華傳統美德,充分發揮“親情、鄉情、友情”的情感紐帶,積極宣揚貴定人“知恩、友愛、互助”的良好品質,凝聚熱心公益、關心貴定發展的青年學生和社會愛心人士,積極加入以“弘揚中華文明,反哺故土親人”為理念的“春暉行動”中,力所能及的為貴定縣的經濟文化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特成立貴定縣春暉公益聯盟。
第二條 社團名稱:貴定縣春暉公益聯盟(英文名稱 :Chunhui Union Of Duiding)。
第三條 社團宗旨: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響應“十八大“的號召以“親情、鄉情、友情”為感情紐帶,以“志願、公益、互動”為原則,以“盡孝、感恩、反哺”為宗旨,藉助“血緣、地緣、業緣”,架起情系家鄉及貧困山區的愛心人士和在外遊子、在校青年學生盡孝親人、回報家鄉、回饋社會的橋樑,為家鄉和貧困山區的發展實施精神性扶持和物質性援助,實現東西部及城鄉之間的良性活動,喚起人們對倫理道德規範、道德要求、行為準則的重新認識,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共圓“中國夢”。
第四條 基本任務:
1、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服從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2、傳承中華民族飲水思源、反哺故土、回報社會的傳統美德,弘揚民族精神,引領學生思想道德建設;
3、倡導“盡孝、感恩、反哺”的春暉行動理念,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公益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引領學生成長成才;
4、以親情、鄉情、友情為紐帶,引導青年學生服務團體有序的在貴定縣開展活動,參與本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樹立積極進取、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標。
5、積極宣揚貴定人“知恩、友愛、互助”的良好品質,號召貴定縣的在外遊子關心家鄉的發展,團結一切關心和支持貴定縣發展的縣內外人士,共同努力促進家鄉的發展。
第五條 本聯盟遵循國家有關於此類團體的規章制度,合法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心公益,對春暉行動具有高度認同感;
2、貴定籍在讀大學生以及由其組建或負責的校內外學生公益團體;
3、貴定縣企業人士、教師、青年及其他關心家鄉發展的愛心人士;
4、關心貴定縣發展的省內外愛心人士、青年學生以及學生公益團體;
5、承認本社團章程;
6、遵守本社團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會員入社的程序:
1、春暉公益聯盟通過納新招納會員,入社人或團體提出入會申請;
2、社團通過對提出申請團體或個人進行審核;
3、審批註冊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發放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管理:
1、會員屆期為二年,屆期滿后,社團收回會員證,會員資格終止;
2、會員嚴重違紀,根據章程規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決定除名的,收回會員證,會員資格停止;
3、定期召開聯盟全體大會,主席向會員介紹社團活動以及工作報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對聯盟章程、組織結構、財務制度等事項的知情權;
2、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聯盟活動與接受培訓的權利;
4、對本聯盟的工作、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擁護黨和學校的各種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自覺維護聯盟良好形象;
2、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3、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
4、積極投入本聯盟的建設工作,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5、弘揚愛心,積极參与公益活動;
6、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聯盟權力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請加入聯盟。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常務委員會。聯盟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執行總幹事、各工作小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條 聯盟常務委員會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聯盟執行機構;
3、審議聯盟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決定聯盟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領導本聯盟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聯盟的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聯盟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六條 組織結構:
1、本聯盟設立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執行總幹事一名;
2、本聯盟設立秘書團支部、組織組、宣傳組、外聯組、信息聯絡組職能部門,團支部社書記一名,副書記二名,各工作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二名,根據聯盟發展情況,適量擴招。
第十七條 各組權力與職責:
1、團支部:
(1)負責聯盟的監查工作及紀檢工作;
(2)負責聯盟與貴定縣縣內企業人士,愛心人士及貴定籍在外企業、政府等人士的聯繫與溝通,籌資為家鄉建設項目;
(3)負責到貴定縣參與活動的各學生團體的協調工作;
(4)其他一切應由團支部負責的工作。
2、秘書組織組:
(1)統籌處理聯盟的各項日常工作;
(2)負責有關檔案、材料的起草、整理和保存;
(3)負責工作計劃的擬定和工作總結的撰寫;
(4)負責會場的申請和清理,會議的通知、安排和記錄;
(5)負責聯盟的財務管理;
(6)協助主席、副主席協調各組的工作;
(7)負責社團具體活動的策劃、組織、開展;
(8)負責各個部門、各項目組及活動團隊任務分配;
(9)協調各個組開展活動;
(10)其他應當由秘書組織部負責的工作。
3、宣傳組:
(1)全面負責聯盟的宣傳工作和與縣內外各新聞媒體的聯繫與合作工作,塑造聯盟良好形象,提高聯盟知名度、影響力和美譽度;
(2)負責聯盟活動的前期動員與後期宣傳,主要包括:海報、宣傳板、橫幅、新聞稿等。負責聯盟視頻、照片的拍攝、整理、處理、存檔;
(3)負責聯盟人人網公共主頁、微博等宣傳陣地的運行;
(4)負責社團各類宣傳資料的撰寫與發放;
(5)其他應當由宣傳組負責的工作。
4、外聯組:
(1)全面負責聯盟的對外聯絡工作;
(2)增進與其他學校社團及組織間的交流;
(3)接待聯盟來訪者;
(4)負責各項活動的聯繫工作和籌集活動經費;
(5)其他應當由外聯組負責的工作。
5、信息聯絡組:
(1)負責與貴州省各級團委、各級春暉行動聯絡處的聯絡工作;
(2)加強與其他高校“春暉社”的聯繫和交流;
(3)負責與春暉行動有關的信息調研;
(4)負責聯盟所建立的微公益平台、網站等網絡服務工作;
(5)其他應由信息聯絡部負責的工作。
第十八條 本聯盟的主席、副主席、總執行幹事、團支部書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本章程;
2、熱心聯盟工作、工作能力強,具有組織、協調能力;
3、熱愛貴定並關心貴定的發展;
4、未受過的處分。
第十九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卸職主席經聯盟常務委員會提名審議批准后,可擔任榮譽會長,負責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本聯盟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全體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例會每年兩次,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兩次;
2、檢查職能部門執行決議的情況;
3、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代表本聯盟出席的活動;
5、其他應當由主席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副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助主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3、其他應當由副主席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總執行幹事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聯盟各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代表主席出席活動;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其他應由執行總幹事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團支部書記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聯盟的團支部事務,代表主席出席活動;
2、主持聯盟團支部的對外聯繫工作和聯盟內部的監查工作;
3、其他應由團支部書記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各工作組組長,副組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執行本章程;
2、在本聯盟所負責領域內有較強工作能力,能堅持工作;
3、熱愛貴定並關心貴定的發展;
3、未受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各組組長負責所在部門的一切工作,有權召開本組例行會議,各部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負責人的產生:
1、主席、副主席、總執行幹事、團支部書記:經民主推選、自我推薦成為下屆主席、副主席、總執行幹事候選人,考察其工作能力、對聯盟貢獻、個人情況等各方面因素,綜合指導單位、常務委員會及民主推薦委員等各方意見確定。
2、各組租長及副組長:原則上由聯盟換屆大會統一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個別更換可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各負責人的罷免
1、罷免正副主席、總執行幹事、團支部書記必須經2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交書面意見至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其他成員組織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進行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同意則罷免決議通過。
2、罷免各組負責人必須由10名以上會員提交書面意見至主席,經主席審核后,提交常務委員會其他成員討論決定。
3、若主席、副主席及各組負責人的決議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及嚴重違反本章程,常務委員會其他成員討論決定后,可直接進行罷免。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1、上級組織撥款;
2、接受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網上公開,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在秘書組織組中選任財務專員,負責經費的申請和管理,負責聯盟的財務預算、決算,負責監督各個組、各項活動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進行財務公開。財務專員至少兩名,分別負責會計與出納工作,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建議,由指導單位、聯盟常務委員會或20名以上本聯盟成員聯名提出,並交經本聯盟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社團章程的修改,須經聯盟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在全體會員大會上通知,並於7日內報指導單位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聯盟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有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聯盟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聯盟終止決議須經聯盟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進行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指導單位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查財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經指導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指導單位的監督下,按照社團財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於貴定縣春暉公益聯盟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