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範文大全>規章制度>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處理辦法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處理辦法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為保證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營造一個穩定詳和的教學秩序;為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增強教職員工依法施教意識,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杜絕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行為,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教師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體罰的危害

  體罰是不民主、不科學、有害的懲戒兒童的方法,是以損傷人體,侮辱人格為手段的處罰方法。將體罰與變相體罰作為一種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極其單一、低下、粗暴的表現,也是教育者的失敗,更是非法行為。1986年我國頒布的《義務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規定禁止體罰學生。因為這種教育手段不僅違背了教育規律,有損教育與教師的形象,而且嚴重傷害了學生的身心。教師體罰學生,實際上是在為學生提供簡單、粗野的攻擊性榜樣,教學生以蠻橫霸道的方式處理與同伴的關係,這將影響學生的良好品質的形成,給學生的成長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因此,必須加強師德建設,制定措施,提高教師的修養,杜絕一切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的現象出現,在社會上樹立人民教師的光輝形象。

  二.體罰與變相體罰的認定

  1.   教師與學生有身體的接觸,或藉助其它物體接觸到學生身體,或因物體發生變化而沒有接觸到學生身體。

  2.   罰學生長時間站立,罰做作業、罰抄、罰跑、罰勞動,該上課停學生的課,該休息不讓學生休息,該吃飯不讓吃飯等。

  3.   不分時間、地點、場合、學生承受能力,對學生進行不當批評,甚至呵斥、挖苦等.

  4.   唆使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以上行為。

  三、體罰的分類: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視其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種情況。

  情節較輕是指實施了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致使學生的身心受到了傷害,有人舉報,但學生本人或家長未到學校反映,經調查屬實的。

  情節較重是指實施了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致使學生身心受到明顯的傷害,導致學生家長到學校吵鬧,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

  情節嚴重是指實施了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致使學生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導致學生或學生家長到教研中心、教體局或其他部門上告,造成嚴重後果及較壞的社會影響。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實施了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致使學生身心受到特別嚴重的傷害,並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構成了違法犯罪,影響極其惡劣。

  第四條: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事實調查清楚之後,按下列規定處理:

  1、情節較輕的,在本人月考評中扣分;在學校教師例會上檢討。

  2、情節較重的,由學校給予處分,並在全鎮教育系統通報批評;扣除本人活工資30-50元,並扣除校長10元;由本人在學校例會上檢討。

  3、情節嚴重的,由學校上報教研中心、鎮政府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所需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由學校給予處分通報,學校例會公開檢討。扣發半年或一年津貼,並扣除校長30-50元。

  4、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教體局取消其教師資格,並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同時給予校長處分並扣發一個月的活工資。

  5、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所造成的傷害或學生家長因此提出要進行檢查、治療所需的各項檢查、治療和其他費用,一律由體罰者承擔。(包括家長提出的學校責任)

  6、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所在年級領導及相關責任人應負連帶責任,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關處分或罰款。

  7、體罰學生情節較輕的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以上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8、因體罰學生而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9、鎮教研中心的處理,不能代替上級機關的處理。

  五、本辦法若有不當之處,以鎮政府、教體局的規定及國家的司法解釋為準。

  六、本辦法(草案)於2005年12月27日由xx鎮教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xx鎮教研中心

  2005年12月28日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處理辦法 標籤:大學生入黨 學生幹部 給教師的建議 實習教師 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