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委、縣委辦公室的印章由專人管理。
2、使用縣委印章,須經縣委書記或副書記批准;使用縣委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用印前要到秘書室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印章應在辦公室內使用並由專管人員親自用印,力求做到印跡清晰、規範。他人用印時,專管人員不得離開。
4、建立用印登記簿,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備查。對各類介紹信存根,要妥善保管。
5、不準私自出具蓋有縣委、縣委辦公室印章的空白信。
6、印章管理人員要在用印完畢后立即將印章鎖入保險柜,以保證安全。
7、公用信箋由專人管理,做到正確使用。
印信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