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是反應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管好抓好財務收支,嚴格財務收支審批手續,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明確審批權限程序和責任,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銷售部門的收入存入銀行后必須無條件即時交店財務科做帳,不得截留。
2、單位的其它業務也必須按財務制度規定如數計帳,不得計帳外帳。
3、根據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本店的實際,財務收支審批由主管和協管的經理負責。劃清權限,分清責任。
4、為明確審批職權範圍,經店經理會議研究決定財務收支審批權限為:壹仟元以下的收支由協管財務的副經理負責審批,壹仟元以上——壹萬元內由主管經理審批。壹萬元——伍萬元內由領導班子集體商定,主管經理審批。伍萬元以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5、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嚴格按照審批的權限進行審批,採取一支筆審批的辦法,審批時要嚴格把關,按程序辦事,審批的單據必須是符合手續的,經辦人、驗收人、填制齊全的正式發票。
6、審批人員不得直接與開具發票方審批收支,必須由我店,經辦人員來辦理審批手續。
7、審批人員要具有對企業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對不符合手續的財務收支,不得審批,若因工作失誤或不負責任造成的。
8、加強財務科職能的參謀和監督作用。財務人員對審批不符合手續的收支有權有責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