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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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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尤其要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的各級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必須堅持先培訓,后持證上崗。

  三、監督檢查分承包方積極推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執行“三工”安全制度,與公司同步開展“安全月”、勞動競賽和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等活動。

  四、監督檢查分承包方安全生產的內業資料管理,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生產中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十八條:事故報告。凡發生一次2人及以上負傷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或各類死亡事故;由我方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外傷亡事故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用各種快報方法報公司。原因及責任一時難以查清的,也要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報公司,待查清原因責任后,重新補報。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配合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故責任;提出 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事故處理。凡發生的各類事故,各單位在上報調查報告時,要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附單位主管領導的檢查書及事故現場的照片、事故現場圖。發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業外部人員傷亡事故,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裁決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因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結案一般在15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按上級指定的時間結案。

  第二十一條:嚴格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紀律。指揮部嚴格按上級有關事故報告、事故統計的規定辦理,按程序及時準確的報告,做好事故統計報表。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獎勵。①獲濟南市標準化工地、局“安全標準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000元,施工隊4000元;②全部實現指揮部安全工作目標,指揮部年底對安全管理人員實行人均1500元的獎勵,施工隊獎勵5000元;③獲總公司及以上安全標準工地先進單位,指揮部一次性獎勵安全管理人員人均1800元,施工隊6000元。

  第二十四條:指揮部發生事故,按下列標準實施經濟處罰。

  1、發生一次因工負傷3人以上的事故,每負傷1人罰施工隊5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300元。

  2、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事故,每重傷1人罰施工隊1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400元。

  3、發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2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4、發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施工隊40000元,另一次性處罰指揮部安全責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600元。

  5、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發生機械設備、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責任隊賠償,並一次性處罰施工隊10000—20000元,處罰安全責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員人均500元。

  6、對各類事故的責任人的處罰比照安全責任人處罰金額的2倍處罰。

  7、以上獎勵和處罰,由指揮部安全領導小組下發通知,主管領導鑒字確認後由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章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年四月一日執行,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二)

  1、總則

  1.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人身傷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到獎罰分明,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1.2、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以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給以批評和處罰。

  1.3、安全生產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重獎;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應給予重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4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2、獎勵

  3.1 全年無人身死亡事故,表彰獎勵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在安全生產、安全監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可給予1000元以上的獎勵。

  3.2 發生重大險情, 及時採取果斷措施, 防止事故發生或事件擴大, 使工廠轉危為安或發生事故后, 為挽救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做出顯著貢獻的人員視情況可給予10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3.3 在推行安全、消防管理、預防人身傷害事故和職業病, 改善勞動條件和企業安全方面有革新或改進技術工藝, 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大膽糾正違章, 制止冒險作業,在年度安全與消防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個人, 經工廠領導批准給予榮譽獎和5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3.4 凡用於安全、消防的各項獎勵金額, 應專款專用, 根據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或貢獻大小, 分別給予獎勵, 不得平均發放。

  3.5 凡被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或消防安全先進個人的, 給予5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3、處罰

  3.1發生特大事故或後果極為嚴重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或留用察看處分。

  (3) 對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留用察看處分。

  (4) 對事故責任廠級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 根據應負責任情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直至撤職(引咎辭職)。

  3.2發生責任性工傷事故、設備事故和火災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做以下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半年至一年的處分。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半年處分。

  (3) 對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4) 對事故責任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5)發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以及由於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內重複發生責任性重大事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3.3 有下列情節之一, 每發生一次, 對責任部門、車間、班組的正職或主管領導, 扣罰500元至1000元, 責任個人按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大小, 扣罰500元至1000元。

  (1)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部門安全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2) 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的。

  (3) 上班前飲酒或上班期間飲酒。

  (4) 在廠內吸煙的(允許吸煙的會客室、吸煙室除外)。

  (5) 對國家安全監察部門、消防部門、工廠各級部門發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通知”、未按時按要求整改的。

  (6) 不履行本部門或個人安全責任造成工廠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擾亂正常安全管理秩序的。

  3.4上述獎懲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撤消獎勵,加重處分處理。

  3.5 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性的法律責任。

  附件:

  違章操作、違章作業和不按規定着裝及使用防護用品的表現

  1. 現場違章操作

  現場違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典型表現:

  (1) 任意拆除設備(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錶、警示裝置的。

  (2) 設備(施)超速、超溫、超載荷運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4) 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

  (5) 調整、檢修、清掃設備時未切斷電源,裝卸模具、夾具、刀具、工件,測量工件時未停車。

  (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鐵屑)。

  (7) 衝壓、木料加工、壓鑄作業時,手進入危險區域。

  (8) 工作結束時未斷開設備電源開關和設備供電電源開關,未關閉各種氣源、水源(特殊要求者除外)。

  (9) 攀登吊運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 啟用查封或報廢設備。

  (11) 高空作業時,任意擲扔物件。

  (12) 檢修電氣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未掛警示標誌牌操作。

  (13) 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14) 其他不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者。

  2. 現場違章作業

  現場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典型表現:

  (1) 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 特種設備未經法定單位定期檢驗。

  (3) 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 新安裝設備(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5) 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製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檢查設備(施)或設備(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櫃周圍堆放物體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 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9) 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違章明火作業。

  (10) 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吸煙;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設備。

  (11) 用汽油、柴油等危險物品擦地板、設備、衣物或向下水道泄倒廢油。

  (12) 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3) 職業禁忌症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4) 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3. 不按規定着裝和使用防護用品

  現場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現:

  (1) 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2)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轉機床。

  (3) 工作時有顆粒物飛濺時,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5) 高處作業或在有墜落物體下方交叉作業時未戴硬質安全帽。

  (6) 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可靠安全措施。

  (7) 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面具或耳塞。

  (8) 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開關或隔離刀閘時未使用合格絕緣工具。

  (9) 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未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密閉容器內檢修時,未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

  (10)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三)

  ◆總則

  一、工廠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立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的一切措施。

  三、工廠安全管理,除依照法令法規之外,還需參照本制度落實執行。

  四、安全管理由各級管理人員及公司主要安全責任人監督監督實施,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及消防管理小組。工廠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幹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並監督訓練屬下人員嚴格遵守和執行。

  六、工廠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工作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採取必要行動外並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積極採取有效防止及搶救措施。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必要的情況下可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吸煙。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啟,工作時間不得上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隔離管制),除生產必要的數量外,不得攜帶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注意溫度及通風情況,做到每個工作時都有人巡查。倉庫及生產現場的電器、電箱、油類、紙箱(片)、泡沫等一切易燃物品必須分開放置1米的距離,防止連續燃燒。

  十三滅火設備應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練掌握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前方務必留有寬敞的通道,嚴禁放物)。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認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確認附近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並應有監工隨時檢查監督。

  十六、電器設備經常檢查,颱風、地震后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要經常確認,下班時並再次檢查為安全狀態才能離開。

  十八、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和增接電器設備時都應請示上級人員后通知專人辦理。

  十九、工廠所有安全通道要隨保持暢通,安全管理人員要不定期檢查和督導改善。

  二十、首先發現起火的人要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將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儘力消除火源。如關閉電源或消除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即協同滅火。

  二十一、火災時部門主管要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着指揮救火,並迅速通知工廠消防隊員,必要通知附近單位戒備。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權衡以公司力量不能控制時,要立即關閉防火門窗,人員從消防安全通道撤離,以免火勢蔓延。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尋救專業隊伍的幫助。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參與人員應一面救火,一面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滾,這樣容易撲滅。

  3、先救人再搶物,搶救物品時要先搶賬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為原則。

  4、在火煙中搶救要用濕手巾掩住口鼻,放低身體逃離。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竊盜防範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於安全之櫥櫃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衛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並注意詢查和觀看其行為舉止。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保安人員應於規定時間段在工廠內巡邏,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尋求幫助協同採取措施。

  二十八、部門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要先取得相應的手續或者放行條。保衛科憑證驗貨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於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后關閉門窗,並確認上鎖。

  三十一、竊案發生后要保護好發現場,報有關單位協助偵察。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布颱風警報后,保衛及有關單位人員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颱風動向,並及時轉告總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風災、水災、地震接近本地區前,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範設備,亦應及時檢查是否運行正常。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的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於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要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的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要緊急修繕或採取必要的措施。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的藥品及乾糧應對傷害的救治。

  9、人員應撤離到安全的地方,隨時注意情況的發展,必要時再次撤退。

  三十四、工廠房舍有被洪水沖及之處,要採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五、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三十六、災害發生前和發生中全體人員要聽從安全管理小組的指揮,並協助採取應急對策。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要及時將受傷者送勞動保險指定醫院或就近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帶腐蝕性的化學原料時,必須使用安全工具,避免與身體直接接觸。

  四十一、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要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並警示立即離開。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協助人要隨時觀察隨聯絡。

  四十五、玻璃、鐵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以免傷人。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馳衣褲和披長發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的設備。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於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銳工具要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於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並佩戴眼鏡。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操作者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工廠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操作,未經允許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一、駕駛汽車或其它機動車輛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性,隨時告知其屬下操作者。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電源開關,送電時再開啟之前,要先通知各用電部門。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後行。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非專業人員和未確認斷電前嚴禁作業。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點檢有無異狀,無異狀時才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管的准許,並聽取說明后始可操作。

  五十八、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後起動操作。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注油應轉動停止後進行,但在特別許可時另行處理。

  六十、如無必要應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一、計量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於壓力計、溫度計、萬用測試表及其他計量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並在其規定的示度範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緊急警報發布,人員組織行動規定製度如下

  六十七、緊急情況下工廠內全體人員要聽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做到有序掩蔽和撤離,可能情況下攜帶重要文件、賬冊、財務報表、貴重物品等進入指定地點或安全的地方,確保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本制度經上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必要時相關部門做出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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