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於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採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範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於上述8種範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 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範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係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 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 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規範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 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並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挂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 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範作業票使用,凡有違反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 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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