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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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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中心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工程中心是技術創新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省給予獨立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經委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質、目的、任務

  第四條 性質。工程中心是指依託於行業、領域具有綜合優勢的單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有一支高質素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並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條 目的。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動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科技進步,促進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促進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的結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在工藝、裝備、測試、標準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薄弱環節;提高產業技術水平,逐步形成現代化產業技術服務體系,形成我省高新技術系列產品研究開發能力,加速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的滲透,努力實現技術規範與產品標準國際化,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引進技術和自主研究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將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並不斷推出新產品;

  (二)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並為其成果推廣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三)參與引進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創新,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提供技術依託;

  (四)培養、聚集、輸送高層次、高質量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企業和行業提供工程技術培訓;

  (五)參與企業技術發展規劃的制定,並為本企業技術進步提供技術支持;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組建省級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級工程中心建設指南、工程中心的組建規劃和布局原則。

  第三章 立項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3%,並不少於1000萬,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銷售總額的20%;

  (二)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和在全省該行業、領域中領先的科研技術水平,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已建有研究開發機構並擁有30名以上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10%;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開發人員的能力,與科技界、產業界有密切的聯繫。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採取分批審理的辦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申報。

  第十條 工程中心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寫《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經由所在地級以上市科委、計委和經委,分別報送省科委、計委和經委。

  (二)省科委、計委、經委在收到《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后,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研究,初步確定擬同意組建項目。

  (三)省科委通知擬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申請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送省科委、計委和經委。

  (四)省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五)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批複,授予"廣東省重點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稱號。獲批准的項目列入當年《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計劃》。

  (六)省科委與獲批准組建工程中心的依託企業等簽定《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合同各方按《組建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七)依託單位向當地計劃部門申辦工程中心基本建設計劃。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項目建設期限為二至三年,各有關單位按計劃要求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 省財政對每個工程中心的資助主要用於購置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及必要的技術軟件,不作為課題研究經費及日常運行經費。工程中心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盡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要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等。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在建設過程中,如發現與原計劃有重大偏離,經過省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論證,可以調整建設計劃,直至撤消原立項。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計委、經委或委託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組建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計劃任務書》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予以認定並掛牌。工程中心名稱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不得用於工商登記。

  第十六條 對不能按計劃驗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計委、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小組,協調解決問題。如確實不能繼續進行建設的,由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撤消原項目。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在建設期內被撤消項目的,依託單位要償還省財政補助的投資。償還的投資繼續用於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五章 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應按照科學、民主、高效的原則,引入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管理辦法和經驗,建立富有活力的內部管理機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採取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由依託單位及主要成員單位的行政和技術領導組成,管委會主要職責是:定期聽取並審定工程中心的工作報告,審理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方向,協調工程中心成員單位的技術合作和經濟事務等重大問題。

  中心主任由管委會按依託單位執行的人事幹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職責是根據管委會的決定,主持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內部組織機構可視具體情況由中心主任確定。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原則上要充分利用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的現有基礎和條件。依託單位是工程中心的技術和經濟後盾,要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條件,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設經費,並負責工程中心組建計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的人事勞動制度、分配製度、保險制度、獎懲制度、研究與開發項目管理制度等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實行財政部制定的《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依託單位、中心、個人的合法權益,併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要廣辟資金渠道,建立技術研究開發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依託單位按規定從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的技術研究開發資金、新產品減免稅、中試產品和技術貿易減免稅、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從稅後留利中提取的新產品試製資金、國家扶持出口產品開發的經費、工程中心的創收及其它資金。

  第六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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