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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標準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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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標準指導意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發揮最大投資效益,特制定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第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的主體,其主要功能是為社區居民提供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服務、一般常見病及多發病的初級診療服務、慢性病管理和康復服務。

  第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進一步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為社區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條 指導意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經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黑龍江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廳局列入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支持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項目。

  第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除執行本指導意見外,還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 設 原 則

  第六條 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複建設。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改建、擴建,應盡量利用原有基礎設施。

  第七條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和有關建築技術規範,從本地區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處理好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學、規模適度、功能完善、裝備適宜、經濟合理。

  第八條設計、監理、施工等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要從規劃設計、建築材料、工程施工等各個環節和方面嚴把質量關,堅決杜絕“豆腐渣”工程。

  第九條應貫徹安全、環保的原則,充分考慮節地、節能、節水、環保和可持續發展需要。

  第十條應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建 設 標 准

  第十一條 建設規模依據填平補齊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構成包括房屋建築、場地和附屬設施。房屋建築包括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醫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臨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診室、中醫診室、康復治療室、搶救室、預檢分診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等;預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室、婦女保健與計劃生育指導室、健康教育室等;醫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檢驗室、B 超室、心電圖室、藥房、消毒間;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辦公用房等。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和停車場等。附屬設施包括供電、污水處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三條 應設置觀察床,原則上不設住院治療功能的病床,可設一定數量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由醫院轉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轉變功能,壓縮住院治療功能床位,逐步取消手術、產科等專科醫療功能。

  第十四條 設置護理康復床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其床位規模應根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考慮服務人口數量、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服務半徑、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每千服務人口(指戶籍人口)設置0.3—0.6 張床位,且原則上不超過50張。相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床位可以合併設置。

  第十五條 不設置護理康復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服務人口(指戶籍人口)確定建設規模。按人口規模可分為三檔,具體為1400O/3-5萬人、1700O/5-7萬人、2000O/7-10萬人。設置護理康復床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按每床不超過25O增加建築面積。

  第十六條 配置X線機的,按每台不超過60 O增加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 設置季節性傳染病門診的,相應增加建築面積。

  第十八條 各類用房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見下表。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類用房佔總建築面積比例表

  用房類別比例

  臨床科室用房53%

  醫技科室用房13%

  預防保健科室用房28%

  管理保障6%

  第十九條 新建獨立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1—1.5。

  第二十條 綠化用地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四、設備配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 設備基本配置標準參考《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的通知》(衛醫發〔2006〕240號)。除基本配置之外,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相應增加康復理療、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等設備。

  五、建 築 要 求

  第二十二條 建設選址應方便群眾、交通便利、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應充分考慮醫療及預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係。

  第二十三條 應根據功能、流程、管理、衛生等方面要求,對建築平面、交通、管線、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二十四條 平面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科學合理、節約用地。

  (二)功能分區合理,潔污流線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三)建築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減少能耗。

  (四)根據不同地區的氣象條件,合理確定建築物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與採光。

  第二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為相對獨立的建築,如設在其它建築內,宜選擇相對獨立區域的底層或帶有底層的連續樓層。

  第二十六條 新建獨立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宜為單層、多層建築,建築造型宜規整。

  第二十七條 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進行設計,確保建築安全。

  第二十八條 房屋建築耐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建築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築防火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條 臨床科室用房、預防保健科室用房應分別獨立成區,分設出入口。計劃免疫和兒童保健用房宜設置在首層。

  第三十一條 設置季節性傳染病門診的應設置獨立出入口。污物運送出口宜單獨設置。

  第三十二條 設計、施工和選材等要嚴格貫徹國家建築節能、環保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建築內外裝修和院區環境,應符合簡樸、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有利於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衛生行業特點和當地人文特點。宜選用經濟、耐久、功能性好並符合衛生學要求的材料,嚴禁奢華裝修。

  第三十四條 應根據《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應考慮滿足對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三十五條 醫療用房層數為二層時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時應設電梯。

  第三十六條 主要建築的圍護結構及屋面,應符合建築節能和防滲漏要求。外窗應選用氣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產品。

  第三十七條 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用房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內凈面積不宜低於下列規定。

  (一)全科診室10O、中醫診室10O、康復治療室40O、搶救室13O。

  (二)預防接種室65O、兒童保健室10O、婦女與計劃生育指導室18O、健康教育室40O。

  (三)檢驗室28O、B 超和心電圖室12O、西藥房16O、中藥房16O、治療室8O、處置室8O、健康信息管理室16O、消毒間20O。

  第三十八條 宜設集中候診區。利用走廊單側候診,走廊凈寬應不小於2.40m;兩側候診,凈寬應不小於2.70m;不設候診的走廊凈寬應不小於2.10m。

  第三十九條 一般醫療用房室內凈高宜為2.7-3.3m。醫技科室用房應根據需要確定。

  第四十條 臨床科室、預防保健科室和醫技科室用房的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面、頂棚應易於清掃、不起塵、易維修。踢腳板、牆裙應與牆面平。有推車(床)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應採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檢驗用房地面還應耐腐蝕;有防塵、防靜電要求的醫療設備,用房地面應選擇相應功能材料。

  (三)化驗台、操作台等檯面應採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面層。相關洗滌池和排水管應採用耐腐蝕材料。

  (四)藥房應有防蟲、蠅、鳥、鼠等動物侵入的設施和防潮設施。

  (五)消毒間、衛生間、污物(洗)間等有蒸汽溢出和結露的房間,應採用牢固、耐用、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六)衛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易清潔的建築配件。衛生間的洗手池和便器應採用非手動開關。

  第四十一條 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四十二條 供電宜採用雙路電源供電。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不小於500mA的放射醫療設備的電源,宜由配電室直接供電。

  第四十三條 放射、功能檢查、檢驗、消毒等用房以及未設外窗的房間應設置通風設施,有條件的宜設置空調。

  第四十四條 有條件的可根據使用特點和需求設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統。

  第四十五條 主要建築的排水管道應採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應設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溝宜便於維修和通風,應採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六條 給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第四十七條 污水排放系統應滿足《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污物處理系統應滿足《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廢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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