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一)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企業。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種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範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範,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周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並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煤礦企業應當編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準、檢查周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的周期、內容、方式、標準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規範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周期、內容、檢查標準、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
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並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準、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製、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準,保持完好狀態;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準、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準、周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準、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衝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並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實施安全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制度內容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二)
為切實搞好我礦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範圍,減少扯皮,不留死角,進行有效地生產組織、控制和協調,達到穩定秩序,疏通環節,提高效率,實現安全、文明、高產高效之目的,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礦井生產的開拓、開採、巷道準備、維修、機電設備安裝維修工程,供電、排水、壓風、抽風、提升、運輸和“一通三防”各系統的調整及其系統內的設備、設施等的安裝、拆除、更換的施工作業,均應編製和提出計劃,並提交作業規程或措施,由礦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作主,進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各系統正常進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搶救除外)。
第二條:礦井生產的各期計劃,由技術科、生產科、企管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編製。呈報和下達年、季、月生產計劃指標,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通過礦領導集體研究,礦長負責確定。月度計劃指標,應根據有關勞動定額,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編製提出,並組織有關人員審議后,由礦長確定。一經確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企管科負責編製表冊,及時呈報,發至各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生產月度作業計劃,要在計劃實施前2天下發。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按照礦下達計劃,要儘快研究制訂出落實完成計劃指標的方案和措施,並做好相應的傳達、布置工作。生產科負責落實礦井產量進尺、工程計劃的生產組織和生產設備、材料、物資供應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應科按計劃負責材料、物資的採購供應。
第四條:礦利用生產平衡會、調度會和工前會形式,調度、平衡生產計劃及指標的落實,主要由生產科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計劃布置具體生產工作。並及時分析、研究、總結旬、月生產組織、計劃指標及有關布置工作的落實情況,彙報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礦安全生產平衡會每逢1、11、21日召開。上午8:30分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參加;下午15:00時,全礦所有副區、科級以上幹部參加,政工科負責點名,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遲到、早退者要每人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並給予通報。
每天生產調度會16:00時開始召開,生產科長主持,調度室主任做好記錄。生產、技術、安全、供應、生產區隊、輔助生產單位的負責人和當日值大班的領導,必須按時到會。單位行政負責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會者,要指定人員參加,無故不到會者罰款20元,遲到者罰款10元。因未到會而影響工作布置或其單位生產的,應由參加會議者負責。
第五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礦計劃性工作指導,按礦領導、生產科和有關會議布置積極組織落實,完成礦和生產科布置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及有關指標。在組織生產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反映、彙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完不成有關指標,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責成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或檢查。
第六條:礦值大班幹部應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當班有關重大問題。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點區域頭面及施工場所了解情況,檢查落實有關問題,並實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必須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調度室參加工前會。
第七條:當班調度員,對礦井生產和當班安全、工程施工情況等及時了解掌握和調度,對發現和井下彙報要求調度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重大問題按程序反映彙報。對當班上級的來電、來函必須要做好專門記錄,並向礦領導彙報。對當班安全生產等方面情況要做好記錄,必須交給下班處理的問題事項,要採用文字記錄形式並口頭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員辦理簽字交接手續后,方可下班。否則,出現事故,追究接班人員責任。
第八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每班次都要有區隊幹部跟班指揮生產。當班帶班幹部必須參加礦召開的工前會,並將礦工前會安排的生產任務及對安全、質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結合本單位當班次施工作業的任務要求、安全及質量保證措施等,在本單位工前會上向當班人員傳達並交待清楚,確保完成生產的任務。
第九條:井下現場帶班幹部,要堅持按時上班和現場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參加度度會的區長、書記早班可提前2小時上井,現場交接班時間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現場交接班時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產、質量等情況,特殊情況時(如:現場生產設備、安全及事故正在處理)上班次帶班幹部不準離開現場或交接上井(經本區區長或礦領導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當班帶班幹部,必須堅持井下現場向調度室班中、班末彙報制度。彙報要清楚明了、具體、實際,否則,遲報、漏報一次罰10元,並且在調度室的考勤無效。回報不實或因漏報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要嚴格追究處罰。
第十一條:井下現場人員、跟班幹部、固定崗位人員,堅持8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室值班人員許可方可上井。否則,早上井一人次罰款50元,並記一次“三違”。因早下班或離崗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嚴格追查處罰。
第十二條:井口下料嚴格按規定時間執行,運料重車當班要倒運出來(噴漿料車可壓一天,但一頭面最多不超10輛),每壓一輛按10元處罰。
第十三條:非計劃性工作和其它生產應急工作,由生產科根據具體情況安排,一般均實行派工單制度,接受派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派生產、工作任務。否則,處罰接受單位及其負責幹部。派工單每月結算一次。有定額的按定額結算,無定額的按礦計時工結算。
第十四條:各類影響時間,由坐台調度員如實記錄。調度室按旬、月統計納入月度生產結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響規定:溜子隊每一道機巷30小時;機電、運輸各為30小時。影響每超過規定1小時,按200元給予處罰)。當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無人及時處理,責任單位應賠償被影響單位。因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包括未及時採購、修舊備用的設備、材料及零配件)而影響生產,追究供應、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十五條:收尺及煤岩別折算由技術科地質、測量負責實測實報。一項工程未結束時,每旬,每月各測報一次。每項工程結束(包括採掘工程、修復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須及時測量實報,並在圖紙上民標繪清楚。測報不實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井巷修復,按以下規定執行:
1、掘進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連續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頭向後200米範圍內的斷梁折柱,由掘進單位及時更換合格。否則,拖后一天,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斷折棚由生產科安排其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及時更換,每更換一棚、補一個計時工,未及時更換的,按每棚50元罰責任單位。
2、採煤工區負責其工作面兩道的所有維護,其範圍內,必須達到無斷梁折柱,斷面符合要求。否則,每一斷折棚,罰款50元。造成片邦、漏頂或其它事故追究其採煤工區責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進巷道和採煤工作面兩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備工區負責維護和修復。年、季、月要有修復計劃,堅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體由生產科安排實施。月度修復工程及維護、改棚工作量納入生產結算,並要檢驗其修復、改棚的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予以計量,否則不予計量或酌情處罰。修復巷道工程造成冒頂堵巷者,嚴格追究責任。修復完畢時,其修復施工單位要將余料及時運走,其它煤矸、雜物清理乾淨。否則,處以50元至200元處罰。
第十七條:“五大”工程質量嚴格執行旬、月檢查制。檢查組織、彙報如下:
1、檢查時間:“一通三防”檢查逢8、18、28日;機電、運輸檢查逢9、19、29日;采、掘、修質量檢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準時在調度會議室集中召開檢查預備會。
2、重點工程和採掘工作面的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首先提出驗收申請,礦及時組織驗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產前,由生產礦長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或系統功能達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產。
3、旬檢查要嚴格對照標準進行檢查。檢查的當天下午3:30分在調度室召開檢查彙報會,標辦要做好檢評記錄,並負責下發整改通知單。凡是參加檢查的人員,都應參加彙報會,無故缺席一人次罰款20元。
第十八條:採掘工程出現不合格或綜合防塵不達標的頭面,按質量標準化獎罰規定及通防有關規定處罰,並責令停產整改。
第十九條:礦井所有的溜子安裝、回收及日常各區隊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隊負責安裝與回收,要按生產科安排,落實工作。
第二十條:各生產、輔助單位所分管負責的巷道、機電硐室及其它區域,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無雜物。否則,檢查發現一次(處)達不到衛生要求,扣文明生產2分,並按文明生產管理規定給予罰款。所有設備、設施(包括設備及其零配件),必須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和防護。否則,損壞者追究其區域分管負責單位的責任,並按規定處罰;嚴重者,按破壞生產論處。
第二十一條:生產現場出現一般及以下生產事故,由責任單位及時妥善處理。否則,達不到有關要求,一處(次)罰款100-500元;造成後果的,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及全體職工,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煤礦生產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和上級及本礦的各項有關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否則,造成生產被動或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系統運行者,按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並處罰。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三)
一、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1>、全礦每人拿出50元做為安全風險抵押金,依據安全情況每年翻倍兌現一次。
<2>、全礦每位幹部職工只要出現一次30天以上的工傷,扣除抵押金,另補交50元。
<3>、當班出現輕傷以上工傷,班長及跟班幹部抵押金扣除。
<4>、半年出現一起重傷或二起輕傷,礦長,副礦長,技術員扣除抵押金,另補交50元。
二、安全聯保制度:
<1>、全礦實行井下生產動態聯保制度,即當班同一現場組實行互保,同獎同罰。
<2>、獎罰:
當班出現考勤破皮傷,扣除當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罰20元。
當班出現輕傷,工傷人員扣400元,聯保人員扣200元。
當班出現重傷, 工傷人員扣1000元,聯保人員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違”制度
1、反“三違”的目的:儘可能避免因“三違”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
2、反“三違”的管理方法:立足教育學習,提高全礦幹部職工遵章意識,嚴格現場管理,狠抓制度落實,嚴格兌現,開展全員反“三違”。
3、反“三違”管理責任劃分:主管礦長要做好職工安全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支部書記做好職工思想工作,開展好黨員身邊無三違”活動;主管技術員要做好職工安全理論、規程和措施的學習,提高職工的安全理論知識;跟班管理人員及班組管理幹部要切實做好現場管理,落實班組各種反"三違"制度。
4、反“三違”指標落實:礦各級管理幹部每月必須完成一個反"三違"指標。
5、“三違”人員處罰:一般違章罰款30元;嚴重違章行為罰款50---200元,並對違章人員進行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嚴重的報事故追查組分析,對幹部違章指揮從重處理。
註:自查“三違”必須建檔管理,並追查分析記錄。
四、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為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總結 經驗,促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必須嚴肅追查。
2、礦必須設事故分析追查記錄本,由值班幹部進行記錄,少一次罰20元。
3、各班安全生產事故不得隱瞞,一經發現對班組長及跟班幹部處以30~100元罰款,另三班通報批評。當班出現的生產事故由跟班幹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追查分析,並填寫事故分析台帳。
五、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1、當班的驗收員、班長必須對本班的工程質量認真排查隱患,不得遺留隱患到下班,如當班處理不掉,應現場交接撥分給下班處理。
2、礦長及安全員對當班提出的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扣班10~50分。
3、凡出現隱患通知單,對責任班一般隱患扣10~50分,重大隱患扣50~200分,扣班長、驗收員20~50元。
4、調度會領回的隱患通知單及罰款單必須交工區值班幹部,否則一次扣領單人50元。
5、凡隱患通知單通知的隱患,在井下按要求處理完畢后,必須向調度室及礦安全管理機構彙報 ,否則一次扣班長20元。
6、因隱患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合格造成的罰款全部由責任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