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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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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錄管理制度(一)

  為進一步加強對生產、交通、消防、社會治安等方面事故與傷害的監測和統計分析,及時準確掌握社區內事故與傷害情況,積極落實預防和干預措施,持續改進的實現社區安全,特制定社區事故與傷害記錄管理制度如下:

  1、各安全促進項目小組應及時掌握事故與傷害發生的情況,做好記錄和統計。

  2、事故與傷害記錄應內容清晰具體,便於查詢和分析。

  3、事故與傷害記錄應真實有效,不得隨意篡改或銷毀。

  4、各類事故與傷害記錄應由專人或專門部門負責管理。

  5、在記錄管理中發生問題及時與街道安全社區創建辦公室聯繫。

  記錄管理制度(二)

  1、質量檢驗室負責的樣品分析檢驗的全過程必須填寫相應的原始記錄,記錄應準確、完整、及時;

  2、記錄應字跡清晰、工整,當有筆誤發生時,不得隨意塗改,不允許使用修正液,應在寫錯處劃一條橫線,橫線劃過后,原筆誤依然清晰可辨,在橫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數據或字跡,然後簽上更正人姓名和更正日期;

  3、檢驗原始記錄應包括樣品名稱、批號,檢驗項目、質量標準依據、樣品外觀現象、計算公式,化學結果、現象(如果採用標準品應註明其重量、純度和其它必要信息)、化驗員的結論和簽名,計算審核人的簽名;

  4、各種數據的準確度的確定

  4.1 樣品重量的有效數字應與稱量時使用的天平的精度保持一致;

  4.2 滴定液消耗的毫升數讀到0.01ml;

  4.3 在數據處理過程中,對有效位數之後的數字的修約採用“四舍六入五留雙”的規則,詳見《有效數字的修約管理制度》;

  4.4 最後報告檢測結果的有效位數應與方法要求相一致。在運算過程中,其有效位數可適當保留,而在運算結束后根據有效數字的修約規則對結果進行修約。

  5、含量分析的相對偏差的要求

  5.1 平行樣的取樣量相對偏差不超過5%

  5.2 取樣量不超過規定量±10%

  5.3 儀器分析法不超過3%

  6、記錄複核

  檢驗記錄完成後,應由化測室負責人對記錄內容、計算結果進行複核並簽字;複核后的記錄,如屬於內容和計算錯誤,複核人要負責,如屬於檢驗錯誤,則複核人沒有責任;

  7、檢驗原始記錄應整理成批檢驗記錄,至少要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一年,無有效期的產品應保存三年;批檢驗記錄的保存由質量部質量保證室負責;

  8、需將檢驗報告單從檔案中取走,取走人需經質量保證室主管同意並在記錄保管人處簽字,寫明取走和歸還的日期。



記錄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