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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整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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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整改規定

  一、單位對存在的各項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放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安全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安全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安全設施,切斷設施電源的;

  8、違章使用電氣設施和其他機械、壓力容器設施的;

  9、違章進行電氣安裝的;

  10、防盜、防爆、防搶設施和工作不到位的;

  11、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以上條款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三、對不能當場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和負責人,並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

  安全隱患未消除前,當事部門要落實防範措施,保障安全,如不能確保安全,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停工整改。

  四、安全隱患整改完畢,隱患部門或者人員應將其整改情況和結果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和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五、對安全隱患不予重視,遲遲不改或抵制不整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對造成重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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