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務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乘務員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和“乘客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熱愛旅客運輸工作,掌握服務技能,做到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第二條 乘務員要有強烈的安全和優質服務意識,語言表達能力較強、普通話流暢,性格、氣質好,能吃苦耐勞、助人為樂、身體健康。
第三條 乘務員需熟悉運行線路、運行里程、票價、發車時間、途經地點及各站點轉乘線路和附近各大型的企事業單位、學校、工廠等。
第四條 乘務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公司安排,搞好優質服務工作,做到不早退、不遲到、不曠工,保質保量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乘務員必須堅持貫徹執行“優質服務、文明行車、禮貌待客”的服務宗旨,並認真做到主動售票,不與乘客發生糾紛,工作時使用文明用語(如:請、你好、對不起、謝謝、再見等),對乘客提出的問題有問必答、百問不厭、耐心解釋,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與乘客發生謾罵和鬥毆。
第六條 乘務員在服務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服從稽查人員的檢查並積極配合稽查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撓刁難稽查人員。
第七條 做好開車前、行車中、到站后的宣傳和站名預報工作,維護好乘車秩序,愛護車內設施,保持車內衛生。乘務員要做到精力集中、操作熟練、準確。售票時主動將票據交付旅客手中,做到錢票相符,並提醒乘客“保管好車票,以備待查”.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票價出售車票,嚴禁收錢不給票、少給票、售廢票。
第八條 乘務員必須保持儀容、儀錶端莊、大方,不得留怪異髮型,不得染怪異發,不得披頭散髮;講究個人衛生,佩帶服務證上崗。
第九條 尊重乘客意願,不得強行拉客上車,對重點乘客(老、幼、病、殘、孕)優先照顧,嚴禁乘客攜帶違禁“三品”和超重、超高物品乘車。
第十條 維護乘客秩序,做到報站準確及時,應在車上組織乘客按順序上下車,使乘客上下有序,防止錯上錯下。乘車時乘務員要提醒乘客拉好扶手,同時配合駕駛員做好安全工作。倒車時,要下車察看、指揮,保證乘客和行人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如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要配合駕駛員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及時通知交警部門和公司,協助駕駛員做好有關工作。如遇車輛拋錨不能繼續行駛或延時,乘務員應向乘客耐心說明情況,及時安排轉乘或給予退票,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一條 乘務員要主動為有困難並需要服務的乘客服務。照顧重點乘客,扶老攜幼,給老弱病殘讓座,對乘客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直至乘客滿意為止;不能回答時,要婉轉說明原因並請求諒解;回答問題時要恭敬,做到百問不厭。
第十二條 車輛行駛途中,嚴禁與駕駛員閑談,要配合好駕駛員做好行車途中各項安全工作,行車途中不得飲食、不得打盹、帶小孩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三條 乘務員在行車服務過程中,必須做到“三勤”(勤走動售票、勤疏導、勤宣傳)“四報”(預報站名、報站台、報轉乘地點、報線路方向)“五照顧”(照顧老、幼、病、殘和抱小孩的乘客),除流動售票以外,應在指定的位置為乘客服務。
第十四條 乘務員必須做到每班車到達終點站后,及時清掃車廂內垃圾,確保車內無煙頭、紙屑及雜物。清理票據做到票、款相符無差錯,不壓不挪用票據。
乘務員違反服務規範準則處罰辦法
1、上崗時,衣着不整潔,不佩戴上崗證,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處以10元罰款。無證上崗,處以20元罰款。
2、車內衛生不合格,車廂內不整潔,儀錶台亂放雜物;每次罰款10元。
3、服務態度惡劣,與乘客鬧糾紛,與其它車輛駕乘人員鬧糾紛,造成後果,每次處以50元罰款。
4、與駕駛員聊天、嬉笑、打鬧、吃零食、打瞌睡、帶小孩、打手機(因工作原因除外)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每次處以20元罰款。
5、不隨車到站、中途上車、中途下車的。每次處以10元罰款。
6、未按照規定做到“四報”(預報站名、報站名、報轉乘地點、報線路方向)的;每次處以10元罰款。
7、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與管理人員無理取鬧,每次罰款100元。
8、因售票員失職,乘客攜帶危險品上車而造成傷亡事故,後果自負,解除聘用資格,並追究刑事責任。
9、消防器材、應急設備丟失,每項罰款50元。
10、公司例會、安全例會,舉辦培訓班,無故缺席罰款50元,無故遲到罰款20元。
11、違反以上制度,不按規定時間接受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以停崗整頓,培訓合格后准予上崗,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處理。
票 務 管 理 規 定
為推進企業管理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從維護企業和乘客的利益出發,便於售票員駕駛員在售票、驗票、驗證過程中規範操作,以堵票款流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售票員所領票面為有價票面,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向他人借用,違者一律沒收,罰款100元。
二、售票員領用的備用票,由自己妥善保管好,丟失(包括被盜)一律由本人負責,並一次性全額賠償。
三、售票員如發現所領票面有破損或票本缺張,應主動向公司報告,由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售後報告,一律無效。
四、售票員在當班時,攜帶與本人當班無關的票據,及自己已出售的票據,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
五、售票員售票時,要做到唱票、找零、扎洞無誤。按站距、人次、票面序號依次逐一售清票,在越過兩站后仍未售清票者按每人次罰款100元。
六、售票員售票時,應收錢后立即給票,遇有大面值找零,應先給票后找零,否則,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
七、車輛收班后,駕駛員、售票員必須做好當日票款結算工作,上繳收款室,不得弄虛作假,做到當日票款當日交清不得截留,否則按挪用票款處理。
八、售票員在售票工作中,對收錢不給票或收錢少給票者,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並按票務違紀處理。
九、售票員在售票工作中,對出售回籠票,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並按票務違紀處理。
十、售票員在售票工作中,對故意停售票(包括親戚、朋友無票乘坐),在越過一站后仍未開始售票,按每人次罰款100元。
十一、乘客乘車時如攜帶重量20公斤或體積為0.5立方米的物品,均應購同程貨票一張,售票員也應在兩站內售清貨票。故意停售或不售貨票,罰款100元。
十二、售票員在售票工作中,要嚴守操作規程,杜絕不扎洞和錯扎洞現象,不扎洞或錯扎洞罰款100元。
十三、駕駛員、售票員要相互監督,防止以任何方式侵吞票款,每查實一次,罰款500元,並按票務違紀處理。
十四、車輛在營運途中,因故停止營運,暫時無法回場,駕駛員或售票員不得離開車輛,應負責錢箱的看管工作,否則,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
十五、駕駛員、售票員應監督、督促乘客按乘坐里程投幣入箱,發現錢數不夠或有錢幣未投入投幣箱時,應及時提請乘客重新投幣入箱,嚴禁箱面或儀錶台範圍內留有錢幣,否則,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
十六、駕駛員嚴禁接觸錢幣,也不得替代乘客投幣或向乘客收錢、換錢、找錢,不得安排他人在車上收錢、找錢。否則,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並按票務違紀處理。
十七、售票員、駕駛員在運營服務過程中,對親朋好友、熟人不賣票,不督促刷卡,不督促投幣,不驗看有效乘車憑證。每查實一次,罰款100元。
十八、如發生票務違紀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按規定罰款,2次以上者一律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罰款2000元。違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