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案例(一)
原告:沈XX
被告:何XX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二在其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合計12.2萬元;
2.判決被告二在其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合計10萬元;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3年5月19日16時14分左右,被告何XX駕駛車主為嚴XX所有的蘇MJZ797號普通貨車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經鎮群岸村20組路段行駛時,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親屬黃XX碰到,致使黃XX受傷,電動自行車也造成了損壞。事故發生后,黃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醫院接受住院治療,後於5月26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期間發生醫療費用58231.44元。
2013年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做出了皋公交認字第004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該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黃XX無事故責任。同時查明了肇事車輛於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各一份,且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綜上,原告認為,作為直接侵權行為人的被告何XX應對事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原告與被告何XX也於2013年7月4日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43萬元,並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賠償款。所以,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訴訟請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沈XX
民事起訴狀案例(二)
原告:楊某,女,漢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現住蘭州市xxx區63號。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甘肅省合水縣人,暫住蘭州市xxx區63號。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係;
2、判決婚生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
4、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原告現租住房的承租權;
5、請求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 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於1990年 3月9日領取結婚證。婚後,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卻經常因被告打牌賭博而發生爭吵,原告多次規勸,被告並無悔改之意, 雙方感情日益惡化。被告不顧及家庭,對孩子的生活和學習不聞不問,孩子的成長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擔,今年孩子升學,所有事宜都原告來辦,被告問都不問, 完全不盡一個父親的責任。
原告現租住的蘭州市xxx區63號,原系原告父親租住房產部門的公房,原告祖孫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親 考慮到原告沒有住房,經房產部門同意,轉由原告租住至今。因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無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請貴院依法確認並保護原告對該 房的承租權。
2001年,原告曾向貴院提起過離婚訴訟,並從那時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現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蘭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8月25日
民事起訴狀案例(三)
原告:馬××,男,1961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
被告:吳××,女,1962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70歲,文盲,現住××縣××鎮××村,聯繫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2、離婚後原告願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1986年1月6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於2003年6月14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後遺症,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沒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沒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時更忙。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覆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後花去了十餘萬元,現在的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00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拚命。妻子出院后,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位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於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