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書格式
一、申請發明專利 ,應當提交發明專利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摘要,有附圖的應同時提交附圖及摘要附圖。申請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二、本表應使用國家公布的中文簡化漢字填寫,表中文字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為黑色。外國人姓名、名稱、地名無統一譯文時,應同時在請求書英文信息表中註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選擇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內容的,應在方格內作標記。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欄,國內地址應寫明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者特別行政區)、市(縣)、區(鄉)、街道、門牌號碼及郵政編碼。外國人地址應寫明國別、州(市、縣)。
五、申請人請求減緩申請費,必須在提交申請文件的同時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填表說明
1.本表第1、2、3、4、5、21 欄由專利局填寫。
2.本表第6、13 欄發明名稱應簡單明確,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
3.本表第7欄發明人應當是自然人。發明人有兩個以上的應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寫。
4.本表第8欄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填寫單位全稱,並與公章中單位名稱一致。申請人是個人的,應填寫本人真實姓名,不得寫筆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請人為多個,又未委託專利代理 機構,除在請求書中另有聲明以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第一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填寫單位代碼;第一申請人是個人的,應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5.本表第9欄,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指定的聯繫人是專利局送交各種通知書的收件人;請求書中未指明聯繫人的,第一申請人為收件人;申請人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時,請求書中另有聲明指定非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的,收件人為該代表人。
6.申請人指定非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時,應在第10欄指明被確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權利:除直接涉及共有 權利的手續外,代表人有權辦理在專利局的各種事務。
7.本表第11欄,應填寫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並註明註冊代碼。專利代理機構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同時註明《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證書號碼。
8.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時,還應填寫本表第12欄。
9.申請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還應當填寫本表第14欄,並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10.申請人要求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 的,還應填寫本表第15欄。
11.申請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還應填寫本表第16欄,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文件。
12.申請人要求保密處理的,應填寫本表第17欄。
13.申請人應當按實際提交的文件名稱、份數、頁數及權利要求項數正確填寫本表第18、19欄。請求書按A4紙型計算頁數。專利局將按實收的文件數量逐項核實。
14.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本表第20欄應蓋代理機構公章。申請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本表第20欄應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申請人為單位的,應蓋單位公章。二份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蓋章不得為複印件。
15.發明人、申請人、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內容本表填寫不下時,應使用專利局統一制定的附頁續寫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發明專利申請的流程: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際審查——補正——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1、申請文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各一式兩份。
2、向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
3、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之後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塗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製、照片模糊不清有塗改的;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受理通過之後,申請人向專利局繳納發明專利申請費。
4、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8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5、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覆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覆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和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
6、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
7、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並在2個月後於專利公報上公告,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