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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聘上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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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校全體教職工根據申報人員平時的思想工作表現和述職情況,對申報人給予15—20分的量化評價,分值為整數或一位小數。低於15分或高於20分者,作棄權處理,以實際有效打分的平均分作為申報人的該項得分。學校對申報人的思想工作表現量化評分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參與。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上掛人員、支教人員、借調人員先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思想工作表現量化評價,再上報主管部門核實並通知原單位。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離職學習人員參加本單位的量化評價,其分值不得少於同一層級競聘人員的平均數。

  2、教齡

  參加工作以來,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一年計0.5分。離職進修學習期間或長期病事假(癌症患者除外)以及長期在本單位沒有具體工作崗位的(經主管部門同意的上掛、支教、借調人員除外),不計教齡分。

  3、學歷

  以國家教育部或有關行政部門認可的院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準,專業合格證書不作學歷看待。

  研究生5分、本科4分、專科3分、中專2分、高中1分、初中及以下0.5分。

  4、獎勵

  任現職務以來,受到各級黨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等表彰獎勵者只計最高一次,不重複記分。

  優秀稱號:國家級5分,省(市)級4分,縣級3分;

  先進稱號:國家級4分,省(市)級3分、縣級2分;主管部門1分、鄉(鎮)及校級0.5分。

  受到各級黨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其他稱號可按先進稱號相應級別記分。

  5、考核結論

  近三年內,年度考核結論為優秀者每年計0.5分。

  6、責任輕重

  (1)現擔任單位實職領導或有關部門行文明確職級待遇的專業技術人員,履行了相應職責,工作有成效者,校級3分,中層2.5分。

  (2)現為班主任1.5分。

  (3)現為年級組長、教研組長、村小負責人並履行相應職責、工作有成效者計1分。

  以上幾項不重複計分。

  7、工作環境(只限現有村小的學校)

  村小任教每年計0.25分,連續在村小任教且聘任時仍在村小任教的另計1分。

  8、論文獎

  任現職以來在各級正式刊物上發表或交流與申報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密切相關的論文或獲得各級教育學會、教研部門論文等級獎的,取最高一次計分。與申報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無關的論文、作品不計分。

  國家級3分、市級2分、縣級1分、校級0.5分。

  9、講(說)課比賽

  任現職以來近五年內計最高一次。

  講(說)課比賽

  國家:一等5分、二等4.5分、三等4分;

  市級:一等4分、二等3.5分、三等3分;

  縣級:一等3分、二等2.5分、三等2分;

  校級:一等1.5分、二等1分、三等0.5分。

  10、指導獎

  任現職以來,由教育主管部門、教研部門或業務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行文批准舉辦的科技學科知識競賽、體育、藝術競賽等獲獎學生的指導教師按以下標準計分。(計最高一次)

  國家一、二等獎3分,國家三等、市級一、二等獎2分,市三等、縣一、二等獎1.5分,縣三等、校級一等1分,校級二、三等0.5分。

  11、管理獎

  任現職以來,學校實職領導分管工作獲上級個人獎勵:國家級4分、市級3分、縣級2分。(計最高一次)

  12、出勤

  近三年,出滿勤者計10分,病假一天扣0.1分,事假一天扣0.2分,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05分。近三年內,有曠課行為者不得聘任。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上掛、支教、借調人員在上掛、支教或借調期間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出勤考核,再上報主管部門核實並通知原單位。

  13、工作量

  近三年按學期計算,六學期各分項之和除以6的結果數為各分項得分,各分項得分之和為總的工作量計分。

  (1)周課時在20節及以上者計5分,15—19節計4分,10—14節計3分,4—9節計2分,4節以下計1分。

  (2)所任班學生人數50名及以上每期計3分,40—49名計2.5分,30—39名計2分,30名以下計1.5分。

  (3)擔任幾個班課程的老師,其班額學生數按所教班額平均人數計分。

  (4)各單位經主管部門明確職級的行政人員和從事教育教學服務工作的非教學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同意的離職學習人員其工作量由各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但不能低於一線教學人員的平均工作量。

  (5)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上掛人員上掛期工作量應與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最高工作量相同。

  (6)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支教或借調人員在支教期或借調期的工作量由用人單位提供並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經核實后通知原單位。

  14、教育教學業績

  考核近三年的教學成績。每期每人基本分為60分,上升一個名次加0.5分,下降一個名次減0.5分,保留第一的加0.5分,保留倒數第一的減0.5分,六個學期分值之和除以6作為該項實得分。非統考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得分為參加競聘同一層級的統考學科人員的平均分。

  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上掛、支教或借調人員在上掛期、支教期或借調期先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業績考評,再上報主管部門核實並通知原單位。各單位經主管部門明確職級的行政人員和從事教育教學服務工作的非教學人員其工作量由各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但不能低於一線教學人員的平均工作量。

  15、聘(評)時間

  聘任(取得資格)一年加0.25分。轉聘(評)前後同一層級可以連續計算。

  16、加分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加分(只計一次,不重複計分)

  (1)任現職來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教改實驗項目,並獲得教改實驗項目獎的主研人員,國家級3分、市級2分、縣級1分。

  (2)市、縣級骨幹教師分別計2分、1分。

  (3)聘任當年在縣、校內有組織有目地開展各類大型活動的主要承擔者,分別計2分、1分,只計一次。

  十三、優先聘任條件(優先聘任同一層級中最高等級)

  1、對男滿58周歲、女滿53周歲;在村小連續工作20年及以上,現仍在村小任教;教學業績在所任教年級中等及以上位次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2、獲“縣十佳師德標兵”、“縣十佳班主任”、市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勞模及以上稱號者優先聘任。

  十四、工作要求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單位要嚴格政策,嚴肅紀律,不違規突破崗位數額,不突擊聘任職務。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承認現狀,平穩過渡,積極穩妥推進本單位競聘上崗工作。

  (一)認識到位、抓緊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工作是國家的統一部署,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組織精兵強將,集中精力做好實施工作。

  (二)加強宣傳、確保穩定。各單位一定要加強宣傳引導,認真聽取群眾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做好單位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幹部職工隊伍和社會的穩定。

  (三)政策公開、工作透明。各單位要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保證單位教職員工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四)穩慎實施、平穩過渡。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全縣教育系統109個單位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實施過程中要分步推進,先易后難,及時發現和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平穩完成崗位設置工作。

  (五)強化責任、嚴肅紀律。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不得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競聘上崗方案(二)

  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東營市事業單位崗位競聘上崗指導意見的通知》(東人社發〔20XX〕5號)和省、市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文件規定,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制定如下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事業單位社會職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建立與完善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適應不同類型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能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

  二、聘用原則

  (一)按崗聘用、總量控制的原則。以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為基礎,按照核准的崗位設置數量、類別、等級總量控制。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

  (三)先入軌、后規範的原則。實現事業單位崗位的全面聘用,專業技術崗位暫按各層級的最低等級聘用。

  (四)以人為本、積極穩妥的原則。事業單位要以人為本,深入細緻地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推進崗位聘用工作,確保好事辦好。

  三、聘用範圍和條件

  (一)聘用範圍

  1、納入崗位設置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有下列情況的,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實行競聘上崗:

  (1)事業單位推行崗位設置管理后首次聘任的 ;

  (2)工作人員調出或退休等自然減員出現崗位空缺的;

  (3)聘任期滿,需要重新確定擬聘人員的;

  (4)根據幹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進行輪崗交流的;

  (5)經批准調整了崗位設置方案的;

  (6)其他需要競聘上崗的。

  3、事業單位以下幾類崗位可暫不列入競聘上崗的範圍:

  (1)涉及黨和國家機密的崗位;

  (2)因崗位任職條件特殊不宜公開競爭的崗位;

  (3)其他任免機關認定不宜進行公開競爭的崗位。

  4、在黨紀、政紀處分期內或正在接受立案審查或停職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暫不參加競聘上崗。

  (二)聘用基本條件

  1、事業單位崗位聘任基本條件:

  (1)崗位設置方案已按幹部管理權限經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2)事業單位人員的崗位明確;

  (3)制定科學的崗位競聘實施方案。

  2、事業單位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①遵守憲法和法律;

  ②具有良好的品行;

  ③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④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2)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高、中、初各級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崗位需要、職責任務和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還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競聘程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成立聘用小組。聘用小組成員由單位主要(或分管)領導、人事(政工)負責人及相關部門人員等5至7人組成,研究制定本單位的競聘上崗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競聘上崗工作。

  2、研究確定競聘方式。根據單位集體領導研究意見,經全體職工共同確定競聘方式。

  3、制定競聘上崗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4、公布競聘崗位。崗位名稱、任職條件、聘期和工資待遇等事項。

  5、個人報名。

  6、資格審查。對報名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競聘人員進行公示。

  7、組織競聘。採取答辯、測試或考核等方式進行競爭。

  8、確定擬聘人員。根據競聘成績、推薦意見等,研究確定崗位擬聘人員。

  9、公示擬聘人員,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天。

  10、審核認定。公示期滿無異議,將崗位擬聘結果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管理崗位擬聘結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核備案。

  競聘上崗方案(三)

  為更好地加強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經局黨委研究,決定進行幹部競爭上崗工作。為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考察工作程序、加強民主監督,選准用好乾部,特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XX屆X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圍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參照《幹部任用條例》和《寧波市市直單位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強化激勵機制,努力形成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不斷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為加強局屬事業單位全面建設,更加出色地完成國土資源各項工作任務提供更好的組織保證。

  二、競爭崗位、任職條件及報名範圍

  (一)競爭崗位

  1、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副支隊長1職;

  2、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副主任2職;

  3、市國土資源交易登記中心副主任2職;

  4、市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中層正職(副處)2職。

  (二)任職條件

  1、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2)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具備任職所需的領導能力、工作經驗和業務知識水平。

  (3)大局意識強,堅持依法辦事,作風正派。

  (4)工作積極勤奮,實績明顯。

  (5)廉潔自律,在群眾中有較高的認可度。

  2、資格條件

  (1)具有5年以上工齡;

  (2)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從事所報名競爭崗位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任正科級職務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被聘任滿3年;

  (4)年齡:50周歲以下(事業單位人員報名競爭監察支隊副支隊長崗位的,年齡45周歲以下;工齡、年齡、任現職時間計算截止20XX年3月31日);

  (5)身體健康,符合任職迴避規定。

  (三)報名範圍

  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和市轄區、開發園區國土分局符合任職條件的幹部。

  三、方法程序

  (一)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經黨委討論確定后,通過一定的形式將主要內容予以公布。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1、報名。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願填報競爭職位,原則上只能報一個志願,同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2、資格審查。由局組織人事處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公布結果。

  (三)組織面試

  1、面試形式。採取以命題演講、在規定的時間內自由發揮的形式進行面試。

  2、面試小組。成員由局有關領導、組織人事處和駐局監察室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7-9人組成。

  3、面試實施。由面試小組具體實施面試工作,面試結束后將面試成績通知本人。

  (四)民主測評

  1、民主測評的範圍:市局機關報名人員在市局機關全體人員中進行測評;市局局屬事業單位報名人員在市局機關和所在事業單位全體人員中進行測評;分局報名人員的民主測評範圍原則上參照市局,但人數較少(30人以下)的分局在分局機關和事業單位全體人員中進行測評。

  2、民主測評表分機關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分別填寫的A、B表兩種,根據報名人員身份設置權重比例(如報名人員是事業單位的,則所在事業單位人員的民主測評權重佔60%,機關人員的民主測評權重為40%;如報名人員是分局機關的,則分局機關人員的民主測評權重佔60%,分局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民主測評權重佔40%。)。

  3、民主測評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和不稱職(不合格),並實行量化計分。

  4、將民主測評結果通知本人。

  面試和民主測評的分值分別佔總分的60%和40%。

  (五)民主推薦

  民主推薦採用填寫推薦票的方式、與民主測評同步進行,民主推薦範圍與民主測評範圍相同。民主推薦時由局組織人事處負責將符合資格條件並報名的人員的基本情況提供給參加測評和推薦的人員。

  (六)確定考察對象

  由局黨委根據面試、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結果等情況,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按1:3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公布考察對象名單。

  (七)組織考察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崗位的適應程度等進行全面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八)決定擬任人選

  由局黨委根據競爭者面試、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九)、直接選拔

  因報名人數不足等原因形不成有效競爭又有合適人選的,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可以按照《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通過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等幹部選拔任用基本程序產生擬任(聘)用人選。

  (十)公示和任職

  黨委討論決定的擬任人選在一定範圍公示7天,無異議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任職手續。機關行政人員到事業單位任職的,同時辦理公務員轉事業編製人員手續;事業編製人員到參公事業單位任職的,辦理調任公務員手續。

  五、時間安排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局屬事業單位幹部競爭上崗工作從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開始,4月底前完成。

  六、組織領導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局屬事業單位幹部競爭上崗工作在局黨委領導下進行。為加強領導,成立考察組工作領導小組,由柴利能同志任領導小組組長,李承戍同志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局黨委其他成員為領導小組成員;同時成立考察組,由李承戍同志兼任考察組組長,考察組成員由局組織人事處、駐局監察室、有關縣(市)國土局政工或紀檢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具體實施考察工作。

  七、紀律要求

  為確保本次幹部競爭上崗工作的圓滿完成,按照有關規定提出以下紀律要求: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搞事先內定人選,不得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實施方案;

  (二)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事先泄露面試題、不得泄露考察和黨委討論情況;

  (三)面試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考察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準隱瞞或歪曲事實真象;

  (四)競爭人員應當端正態度、正確對待,不得有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違紀行為。

  對競爭上崗中的違紀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組織或者紀律處分,並酌情確定本次競爭上崗的結果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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