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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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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承包合同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________市________(單位,以下簡稱甲方);代表人:________

  2.__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以下簡稱乙方);經理____先生(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

  出生地: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_(國)________市

  在________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信箱

  鑒於甲方要興建的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交報價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________國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決議,雙方締約於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範、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____市對________________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兌美元比例為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為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________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____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為不可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紀要的複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認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二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保證金之後才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條件第11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後交付工程為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挂號函件后,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挂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土木建築工程(國際)合同條件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1.定義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a)“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造、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雇承包人的該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承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b)“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並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c)“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d)“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指派來履行本文件第2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e)“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f)“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g)“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h)“施工設備”,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i)“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j)“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他圖紙。

  (k)“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他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l)“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共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2.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他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標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a)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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