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潛水船及潛水人員合同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海上運輸市場組織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施工單位 (簡稱甲方)
潛水船單位 (簡稱乙方)
一、甲方根據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潛水的人員,租用潛水組任務:主要承擔水下工程作業。
二、租用潛水組共 組每組需配 人(包括潛水人員2人),潛水船組的交接地點為 港。
三、租費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組月租費 元(包括潛水人員的津貼 元)租費每月結算一次。均由山東省海上民間運輸管理處的票據,統一結算劃撥。
四、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繼續需要,應按期續合同,否則調回另行安排。
五、潛水組施工作業中的責任劃分:
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配齊潛水組人員、潛水設備,船隻及設備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負責。施工作業中如因乙方技術操作不當造成損失應由乙方負責。但因甲方施工設備不良和操作不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2.潛水組必須服從甲方調動,如因乙方責任或不服從調動而耽誤施工生產滿一天者,按日扣罰租費 元。
3.潛水組在租期內,因天氣影響或甲方其他原因影響潛水作業,應照收租費。
4.潛水組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擅離者,應追究責任,並按期扣出每組每日租費 元。
六、潛水組人員的勞保用品及生活安排問題,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潛水作業必要的防護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標準統一發放,潛水人員的食宿住地甲方負責安排。生活費用及糧食供應由乙方負責。
七、潛水作業人員的醫療費均由乙方負責,但由於甲方施工和水下作業整平等設備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潛水人員傷亡,其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八、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根據“合同法”和有關規定,協商補充條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船管處一份,副本報銀行、建設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主管機關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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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