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租賃合同
簽訂日期:2012年9月1日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設備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 式挖掘機2台。
二、甲方擁有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擁有該租賃設備的使用權。
三、設備操作人員,操作人員食宿、工資及設備燃油、維修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四、設備在合同期限內出現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均與甲方無關。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害由乙方負責。
五、設備租賃時間為3年(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甲方將於2015年9月2日收回設備。租賃期滿后,乙方必須保證設備6成新。
六、設備的租賃費按月計算,每台每月3.7萬元(大寫人民幣叄萬柒仟元),每月月底結算,乙方於每月30日前將租金轉賬至甲方銀行賬戶。
本合同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活動簽訂后,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內容
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