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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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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範圍為限。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範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並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該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於何日備妥時應當儘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麼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製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為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

  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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