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高級中學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崗位擔任或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高級中學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調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業情況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亦有權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崗位以外的工作,乙方須予服從。此外,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既可以任命乙方擔任某項管理職務,也可以免除乙方該管理職務,是否任命或免除乙方管理職務,屬於甲方的自主管理行為,不構成合同義務。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按甲方薪酬制度相應調整乙方薪酬,甲方任命乙方擔任某項管理職務的,在乙方擔任該管理職務期間,按甲方薪酬制度另行給予相應的職務津貼,各項津貼不屬工資。
乙方必須全職為甲方工作,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兼職工作(無論是否領取報酬)。
必要時,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以對乙方進行崗位培訓或與之相關的培訓。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實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共計11個月。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自 年 一月 日起計。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甲方有權延長乙方的試用期,但試用期的最長時間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后,如雙方有意延續勞動關係,再另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書》,任何一方無意續簽合同,均屬合法權益,另一方應予理解,不得無理糾纏。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乙方工作時間為每周周一至周五,周周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任課教師依課表正常上課,依辦公時間坐班辦公,則視為完成勞動時間。非教學人員,周一至周五勞動時間不足40小時,可勞動6天補足40小時。因工作需要,甲方還需要乙方加時的,乙方須予服從。甲方依本合同第四條(工資待遇)約定給予乙方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如有)中,均已經充分考慮到了即包含了乙方的加時工資,因此,甲方安排乙方加時的,無需另外給付工資。正常國定節假日、校定月假日需加班,按相關規定另行付加班工資。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休息時間(調休)。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假日。任課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合同期內的寒暑假期發基本工資;非教學人員寒暑假上班屬正常上班,不屬加班。
第四條 工資及其它待遇
甲方實行基本工資、職務津貼、課時津貼、績效工資制。工資待遇依崗、依職而定,不同崗、不同職則不同酬,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調整乙方崗位的,按甲方薪酬制度相應調整乙方工資。
甲方每月10日前向乙方發放上月工資,遇法定休息日及節假日順延。
合同期內,如甲方基於自身情況和乙方的工作表現給予乙方經濟獎勵,該獎勵不屬於工資,且給予經濟獎勵不構成甲方合同義務。
甲方如依乙方工作性質給予乙方相關包干費用(如通信費用、交通費用等),系乙方為了甲方工作的需要所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甲方根據自身制度和情況給予乙方某項補貼或福利,該補貼或福利不屬於工資,且給予補貼或福利不構成甲方合同義務(勞動法強制規定的待遇除外)。
乙方工資、獎金等收入須依法納稅的,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 勞動社會保障、其他待遇
甲方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甲方在甲方所在地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雙方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的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和待遇。
乙方不願意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不得提出與此有關的補償要求。
甲方在甲方所在地為乙方購買社會醫療保險,雙方按法定繳納保險費用。乙方不願意購買醫療保險,則乙方醫療費用一概自理。
第六條 規章制度及乙方基本義務
甲方依法、依規、依甲方發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規章制度,並告知乙方。
乙方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職業技能,認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務。
3、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規範。
4、在本合同期間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終止后 三 年內,嚴格保守甲方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甲方給予乙方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如有)中已經考慮到了就上述保密義務應當給予乙方的保密費,因此,甲方無須再另行支付給乙方保密費。
5、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6、不得以任何形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
7、嚴格履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乙方試用期內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無須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甲方在試用期內組織崗前培訓或與這相關的培訓,乙方經培訓考核未能合格的;
2、乙方在試用期內不能完成其工作任務的;
3、其它乙方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的;
4、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乙方在合同期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在確立勞動關係期限中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傷害的;
3、乙方違反法律被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4、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調整、安排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本合同訂立時所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在甲方的績效評價和過程評價中,達到辭退標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甲方故意並嚴重損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的,乙方須辦理離職手續,包括資料、物品等移交手續,並與甲方辦妥工作交接,否則,乙方須承擔由此而造成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甲方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凡屬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的,甲方應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2、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害的,須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乙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賠償甲方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錄費、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4、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須按乙方在甲方的月基本工資的 五 倍支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的,乙方尚須補充賠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2010年9月1日 2010年9月1日
學校教師勞動合同書 標籤:給教師的建議 實習教師 教師法 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語文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