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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沒有如實填寫 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馬律師:您好!

  我到一所學校應聘教師,我是外省戶口,但是學校招聘要本市戶口,我就在簡歷上寫了本市,被錄用后,在與學校簽定合同時,出示了自己真實的身份證明(與所填寫的個人簡歷不同),學校也沒說什麼。勞動合同到期后,學校又讓我繼續幹了三個多月我才離開。

  現在學校一直拒絕支付我一個多月的工資,我想問問您,學校與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是無效勞動合同,我應得的工資能補給我嗎?學校一直沒有為我辦理社會保險,能要求補辦嗎,還有能得到什麼經濟補償嗎?

  讀者吳小姐

  吳小姐:你好!

  從你講述的情況看,我很理解你當時填寫簡歷的心情,許多單位在招聘時,拒絕已婚女士或進行戶籍限制,好在你已經順利地完成了勞動合同期內的任務,並沒有因為填寫履歷不實而造成後果。不過希望以後能夠真實填寫簡歷,不然它可能導致你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也沒有續簽合同,那你和單位依然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你提到,“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離開了學校”。但是不知道是你主動提出辭職,還是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你主動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單位主動辭你,單位應該支付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你在校時的一個多月工資,應該在離開學校時就及時結清才對。《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如果你離開學校沒有超過兩個月,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學校與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僅僅從目前你提供的情況來看,如果沒有其他問題,還看不出是無效勞動合同。

  學校一直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是不對的,《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必須,繳納社會必須費。”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依法要求學校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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