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一)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此協議基於營造健康樂觀、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囤,繼續發揚戀愛時期相互欣賞、互為促進的恩愛精神,使婚後的家庭幸福美滿。經協商,雙方特擬定以下條款:
一、忠誠原則
第l條,甲乙雙方必須相互忠誠,任何一方不得背叛對方。
第2條,如有違犯,甘願按以下懲罰性辦法解決。
1、感情上,結束婚姻關係。
2、經濟上,背叛方凈身出戶。
3、子女撫養,被背叛方有優先決定權。
第3條,對於感情背叛的認定,違犯以下第l款時,理當屬背叛。違犯第2、3和4款中任何一款,對方有提醒和督促改過的權利,同時違犯的,亦作背叛認定。
1、與異性發生親密關係。
2、與異性美系曖昧。
3、與異性接觸頻繁。
4、已造成不良影響,危及家庭穩定。
第4條,雙方工作巾的人員往來、朋友交往應公開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隱瞞。
二、生活態度
第5條,雙方對待婚後生活,要有積極樂觀的態度和有科學健康的方法,並確保家庭民主。
第6條,在家庭遇到困難時,不要對生活拖消極態度,要用積極樂觀的態度,共同克服困難,度過難關。
第7條,在健康的前提蠶,要尊重對方的生活習慣,接受對方具有個性的生活方式。
第8條,雙方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既要講科學又要講家庭民主。
第9條,雙方對待長輩要寬容禮讓。在出現分歧時,要善予溝通,不要抱抵觸和消極的態度。
第lO條,雙方對待金錢方面。要堅持戀愛時期的態度,少掙少花,沒錢不花,花錢不是最重要的,沒錢花能讓自己開心才是重要的。
第ll條,對待生活繼續堅持二十四字原則:愛財有道,不貪不賭;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輕鬆謄作,智慧賺錢。
三、信任尊重
第l2條,雙方要互為信任,不管什麼時候,都要信任對方。互信是家庭的基礎,婚姻的溫床,感情的潤滑劑,信心的凝固劑。
第l3條,若遇事心有疑問,應抱以信任和積極的態度,及時向對方求證。對方也應用積極的態度及時回應、解釋,消除疑問。
第l4條,雙方在出現任何問題對,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態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則,以積極的態度化解矛盾,不出口傷人,不翻舊賬,不消極。
第l5條,甲方作為男人和丈夫,不管什麼時候,都要信任和尊重自己的妻子。
第16條,在雙方遇有矛盾、爭執,甲方當場要主動退讓、包容。事後可以說明、解釋。
第17條,若雙方發生爭吵或生氣,必須當天和解,不管什麼事不能放過夜,更不應以消極的態度引入冷戰。
第18條,在“婚後的磨合期”、“3年後的問題期”和“7年之癢”要重點預防發生大家熟知的感情問題,並要安全平穩地度過甲方40歲的這道易發情況的關口。在信任的基礎上,相互督促,及時溝通。
四、責任分擔
第19條,甲方承諾承擔家務活。
第20條,做家務時間是雙方溝通的好時機,又能緩解做家務一方的勞累,所以,甲方在炒菜做飯、洗碗洗衣服等時候,乙方應陪在邊上說話聊天,不應獨自看電視或吃零食,對甲方不理不睬,視而不見。在拖地和清潔衛生間時例外。
第21條,乙方要珍惜甲方的勞動,愛護剛打掃的房間,不亂扔東西,及時整理衣服,保持清潔。
第22條,家裡的重大事務由雙方協商決斷。
第23條,一般性事務由乙方決定。
第24條,家外的事務,由乙方出面交涉。
第25條,雙方對子女的教育負有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第26條,對子女的家庭輔導,按各自的特長分工。甲方負責輔導語文和圖畫等文科和藝術科目,乙方負責輔導英語和數學等理科科目。
第27條,在輔導中,雙方要相互學習,互為促進,共同提高,不能抱有應付的態度。
第28條,雙方父母由雙方共同贍養和照顧,一視同仁,不袒不偏。
第29條,對方的長輩和親友,都應受到雙方的尊重和熱情款待。
第30條,若有矛盾,在不傷和氣和感情的前提下,作為晚輩理應主動忍讓。
第31條,在緩解矛盾、解決問題中,要積極主動,態度誠懇,不能耍脾氣。
五、家庭財務
甲方於婚前做以下承諾:
第32條,登記后,甲方須向乙方公開經濟收入賬目,不得少報、瞞報和漏報。
第33條,甲方將工資卡、信用卡及現金等所有收入,交由乙方管理和支配。
第34條,乙方承諾在管理家庭的經濟賬目中,財務公開。
第35條,乙方保證家庭收支平衡,并力保月均有40%(雙方總收入)的節餘。
第36條,乙方在單項家庭消費1000元以上須告知甲方。並一起商定。
第37條,為了保證生活質量}在買房之後,每年雙方出國旅遊一次。
第38條,購房后,第35條中的40%節餘作廢,按實際開支另行核算。
六、遺留問題
第39條,甲方感情的遺留問題,應具有特殊性,特列此項,若違犯以下互條中的任何一條,視同背叛性質,處理由乙方決定:
l、甲方與前女友不得有其他任何聯繫。
2、如非聯繫不可的情況下,須事前告知乙方,乙方有知情權,並徵得乙方同意,方可。
3、甲方不得與前女友及其家人有任何經濟往來。
第40條,以上協議條款,雙方自願制定,沒有異議,願意共同遵守,如有違犯,按所列處罰條款,沒有列出的,按戀愛期間的處罰規則執行。
第4l條,婚後發現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應及時處理。
甲方簽名: x x x
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名:***
日期:**年**月**日
婚前協議書(二)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元,債務元;女方有債權元,債務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着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鑒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
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周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於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婚前協議書(三)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 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 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 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確定保險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保險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保險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着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