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4)經營目的、經營範圍與經營規模
5)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6)合作各方的責任
7)董事會的組成
8)經營管理機構
9)籌備和建設
10)勞動管理、工會
11)生產與銷售
12)財務、會計、審計
13)稅收、利潤和虧損
14)合同的審批、生效、延長和終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險
17)商標
18)適用法律
19)爭議的解決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下簡稱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
礎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簽訂本合作經營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條 合作各方
甲方:×××× 註冊國家:×××××××××國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註冊地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三條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條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舉辦合作經營企業,企業名稱為××××。
第四條 公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規
的規定,雙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經濟實體。
第五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政府法律、法令及有關條
例規定,並受其保護。
第六條 甲乙雙方對合作經營公司的債務、風險、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其盈利
共同分享。
第四章 經營目的、經營範圍與經營規模
第七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目的:以發展中國的國民經濟,實現四個現代化並取
得合法利潤為目的。其宗旨為,通過雙方密切合作,使海塗開發事業取得突破性進
展,滿足國內外市場對對蝦、鰻魚等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雙方在經濟上獲得實
惠。
第八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產國內外市場急需的對蝦、鰻魚等水產產品
,爭取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第九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規模:年產對蝦××噸,成鰻××噸,以及其它水產
品。
第五章 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第十條 甲方提供土地××畝使用;乙方出資金額××美元。
第十一條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資金,構成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現金或實物、設備。
第十三條 乙方投資的實物或設備,應經甲方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構
批准。
第十四條 由合作企業與乙方簽訂買賣合同經審查批准后,三個月內應由甲方
派員實地考察並委託中國銀行按其規定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
第十五條 乙方收到甲方銀行信用證后,×個月內應將所購全部設備、實物運
至××港。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商定的期限,如數劃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資金。否
則由違約方負擔其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向中國政府授權機關申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2.向有關部門辦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關手續;
3.根據生產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設施、訂購可在國內生產
的機器、設備、工具等;
4.協助採購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其它消耗品等,辦理燃料、水、
電增加供應電話、電傳、電報挂號等申請手續;
5.辦理職工的招聘手續,推薦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術人員,經考核後由董
事會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6.辦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員的邀請、居住手續,對其辦公、交通、生活等方面
進行安排;
7.協助辦理產品出口的有關運輸、報關等事項;
8.負責辦理由乙方發運至××港或××港的全部設備運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項之外另有雙方協議規定的該由甲方分擔的事項。
第十八條 乙方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提供對生產、辦公等建築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進口生產設備、檢測儀器清單和技術資料,並確認在
國內訂貨的機器設備、工具清單和要求;
3.提供產品的出口加工標準、操作規程等 技術指導和先進的企業管理方法;
4.提供與合作公司產品有關的國外技術情報及市場信息;
5.對技術人員和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6.負責採購需由國外供應的原材料、易損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從甲方委託中國銀行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之日起,乙方應將雙方研究確
定的先進可靠的設備、檢測儀器按商定的日期運到××港。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並
正常投產;
8.努力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不斷擴大外銷市場,保證合作公
司的外匯平衡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
9.上述各條以外另有雙方協議規定的須由乙方分擔的事項。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時,須負責賠償損
失。
第七章 董事會的組成
第二十條 本公司為法人式的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會
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為×年。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可以
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
權給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業。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次例會,一般應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
召開,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舉行。根據需要,董事長在徵得副董事長同意后,